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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关于对营销师(推销员)等七个职业实行全国职业资格统一鉴定的通知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有关培训鉴定机构: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高营销(推销)、公关、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项目管理、秘书、心理咨询、职业指导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能力水平,满足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需要,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03年度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劳社鉴发[2002]26号)精神,现将对上述7个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鉴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述七个职业的职业资格鉴定,实行全国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和统一核发证书,所发证书全国通用,是劳动者具备相应职业资格和技能水平的法定凭证。 
  二、各市州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可组织秘书、推销员、公关员职业的鉴定申请报名、考前辅导、考试实施工作;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项目管理师、营销师、心理咨询师、职业指导人员等职业的资格鉴定,在2003年上半年先由省厅直接组织试点。下半年,可选择师资等综合条件较好的市州,组织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员、职业指导员的培训鉴定工作。 
  三、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申报鉴定者可到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所、市州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名和参加鉴定。各市州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职业技能鉴定所在上报考生和申办职业资格证书信息时,必须使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统一的数据格式,否则,将无法接受。 
  四、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和鉴定所必须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颁发的《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1]328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并开具财政部门统一核发的正式收据。 
  五、从2003年起,秘书的职业培训教材和考试指南将全面改版,推销员职业的统一鉴定纳入到营销师系列中统一安排。全国统一鉴定所需职业标准、培训教材及考试指导等资料,由中国劳动保障出版社湖南代理发行站统一提供,联系电话:0731-4530384。 
  六、为保证鉴定质量和接受社会监督,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特设立咨询、举报电话:0731-4530381、2212471。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2003年1月21日 
 
  附件:全国统一鉴定时间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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