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进口废五金、电器产品监管验放的批复

黄埔海关:
  《黄埔海关关于进口废五金验放依据等有关问题的请示》传真电报收悉。经商国家经贸委贸易市场司,批复如下:
  一、企业进口用于回收某些材料、物质或具有某种功能的零部件的废电缆、电线、废电机、电器等废五金、电器产品,仍按总署《关于加强对废旧货品税则归类疑难问题上报的通知》(税则(1993)299号)和《关税司关于转发九龙海关对若干废旧机电产品归类意见的通知》(税则(1995)73号)的规定进行归类。

  二、企业进口废电缆、电线,其主要目的是回收价值较高的废铜或废铝,按照上款所述归类原则,应归入商品编号74040000或76020000。虽然这些产品的进口状态属非纯废铜或纯废铝,但所含废铜、废铝的成分较多,亦应纳入国家宏观管理。根据国家经贸委下发的《关于启用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专用章和进口登记证明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47号),废铜和废铝均属实行自动登记的重要工业品。据此,企业进口废电缆、电线,除应交验《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商检合格证外,还应交验《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宏观凭证验放。

  三、其他废五金、电器的进口管理证件,仍应按现行做法,随归入的商品编号进行管理。产品经海关确定归类后,如属重要工业品管理的,即应交验《重要工业品进口证明》;属废物管理的,应交验《进口废物批准证书》。海关要严格凭国家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证件进行监管验放,同时要加强对废五金、电器产品的查验工作,查清其实际进口状态,防止以旧充废、伪报品名等逃避海关管理的行为,做到正确归类,正确管理,切实履行海关的把关职责。
  以上亦请各海关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海关总署政法司联系。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