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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启用济南市政府资金结算中心印章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市编委《关于印发〈济南市政府资金结算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济编发[2003]1号),现制发济南市政府资金结算中心印章1枚,自公布之日起启用。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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