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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公安局印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交通管理十七项便民利民措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处级单位,各县(市) 、区公安局(分局)交巡(特)警大队、民航机场大队: 
  现将支队《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交通管理十七项便民利民措施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地贯彻实施方案请于8月29日前上报支队车管处,实施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上报。 
 
 
二○○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交通管理十七项便民利民措施的实施方案 
 
  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交通管理十七项便民利民措施的实施意见》(公交管[2003]133号)和省厅交巡警总队《关于下发〈关于贯彻落实交通管理十七项便民利民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公交巡明[2003]86号),结合我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制订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交通管理十七项便民利民措施工作如下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公安部交通管理十七项便民利民措施的顺利实施,支队成立贯彻落实交通管理十七项便民利民措施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局党委委员、支队长张强任组长,副支队长王晋生任副组长,车管处处长俞惠民、办公室主任许剑峰、后勤处处长张晓轶、科研所所长周海淞、宣传处处长罗志强、法制处处长吴健为成员,负责对这项工作的统一组织、协调和检查落实。同时,下设办公室(设在车管处),由车管处处长俞惠民兼任主任,副处长舒建平任副主任,负责具体工作的联络协调,并抓好各项具体工作的落实。萧山、余杭区和各县(市)大队也应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相应机构,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时间安排和具体内容 
  (一)以下17项措施从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1、考领小型汽车(简称“C”)准驾车型驾驶证的人员年龄上限由现行的60周岁放宽到70周岁。持有“C”准驾车型驾驶证的人员超过70周岁的,每年审验一次,并进行身体检查,符合驾驶条件的,可以继续驾驶。 
  (1)年龄未超过70周岁的准予申请“C”准驾车型(含“Z”)驾驶证,对申请人在申请取得学习驾驶证时年龄超过68周岁的,学习驾驶证的有效期的截止日期签注到70周岁(即满71周岁的前一天止)。在学习证有效期内车辆管理所应当及时安排考试。 
  (2)年龄超过70周岁已持有“C”准驾车型驾驶证的人员,每年审验一次,并进行身体检查,符合驾驶条件的,可以继续驾驶。 
  对年龄超过60周岁的持证人,其驾驶证年审次数和要求按原规定执行。 
  (3)对2003年9月1日之前,持有“C”驾驶证,因年龄超过70周岁而被注销驾驶证未满2年的人员,经身体检查并复试科目一、科目三合格后,允许恢复。 
  2、现役军人、武装警察,凭军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和团以上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提交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检查结果,可以申请考领地方驾驶证。 
  现役军人(含武警)申请考领地方驾驶证时,应当出示本人的军人身份证件,提交团级(含)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检查结果,以及团以上单位出具的申请人现实际驻地的住址证明。身体检查应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上的检查项目进行,检查结果记载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上,并不得委托地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驾驶证“证号”编排规则见附件一)。 
  3、增加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代号暂定为“Z”,其申请条件和“C”准驾车型一致。对于申请“Z”准驾车型的,应当使用车长不少于4米的小型自动档载客汽车进行考试。 
  (1)9月1日以前,各市车辆管理所都要配备自动挡考试车辆,车型暂定为桑塔纳2000型(自动挡)和捷达(自动挡);“Z”准驾车型的申请条件、约考时间、考试标准参照“C”准驾车型执行(具体评判标准见附件二);持有“Z”准驾车型驾驶证不准驾驶除自动档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外的其它车辆,违反者按准驾车型不符处罚;允许“Z”准驾车型增驾“C”和“B”准驾车型,但申请人必须符合“C”和“B”准驾车型的申请条件,必须通过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其它增驾须考试的科目见附件三)。 
  (2)已持有“C”准驾车型驾驶证的人员,可以驾驶“Z”准驾车型,其驾驶证不再签注“Z”准驾车型。 
  4、允许左下肢残疾的人员考领“Z”准驾车型驾驶证,其驾驶条件应当符合现行规定。 
  申请人左下肢残疾的,申请人的残疾情况应当记载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中“有无妨碍安全驾驶疾病”一栏中和驾驶员管理系统中,以便对该类人员进行统计,但无须在驾驶证上显示残疾情况。 
  5、取消驾驶证丢失登报声明和30天后补领的规定,对申请补领的,当天申请,当天补发。 
  (1)申请补领驾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必须如实申告,告知单必须由本人当场签字,不得委托他人代理,车管所将告知单存入档案。如发现有谎报丢失等情况的,补领的驾驶证无效,并根据28号令的有关规定予以注销。 
  (2)凡符合申请补领条件的,做到当天申请,当天补发。(告知单内容见附件四)。 
  6、暂住人员申请考领驾驶证的,由向其户籍所在地书面发函查询改为网上核对,及时办理。 
  (1)暂住人员在异地申请考领驾驶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受理时查询“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确认申请人未取得驾驶证的,即可允许考领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应当打印,并经经办民警签名后存入驾驶证档案。 
  (2)车管所应当将已办理的所有驾驶员信息全部进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确保网上查询驾驶员信息的准确性。 
  (3)暂住人员在我市申领(包括本地人员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车辆管理所必须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上予以告知,其内容印制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背页(见附见五)。对暂住人员不能进入原籍地公安信息系统查询的,车管所可直接按申请人的申告结果受理学驾申请。 
  7、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和审验业务,由地级车管所下放到具备联网条件的县级车管所办理。 
  (1)县(市)、区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驾驶证换证和审验的基本条件是与地市车辆管理所联网,并使用统一的驾驶证打印程序。 
  (2)年审教育不再作为驾驶员审验的前置条件。在驾驶员审验周期内,符合审验条件的,直接予以审验签证。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直接予以审验签证,免收签证费。 
  (3)对大客、大货以及营运驾驶员等重点驾驶员经县级以上医院或有资质的体检机构体检合格后,每年审验一次。 
  (4)年内,我市首先将临安车管所列为试行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的县级车管所,并逐步在有条件的其他县级车管所推开。 
  8、车管所在具备条件的车辆交易市场(含新车销售),设置办理车辆牌证业务的窗口。 
  (1)继续推广完善我市在杭州汽车城、浙江元通汽车有限公司、浙江申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和萧山新世纪汽车市场开办汽车牌证窗口的成功经验,9月1日起,在浙江友通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开办牌证窗口,以解决杭州东部地区群众购车后的上牌问题。 
  (2)在车辆交易市场开办车辆管理窗口的条件:一是具有办理牌证的场所;二是与车辆管理所联网并使用车辆管理所的机动车登记软件;三是必须派注一名以上车管民警,其他办理牌证人员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四是交易市场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声誉良好。 
  9、从注册登记之日起的6年内,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的检验由1年1次改为2年1次,并在行驶证副页上电脑打印年检签注。 
  (1)本条所指车辆范围为:车外廓长小于或等于6米,核定载客9人(含)以下的非营运汽车。 
  (2)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在办理注册登记时,下一次定期检验时间按两年签注。 
  (3)对2003年9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的车辆,以注册登记的月份作为下一次定期检验的时间。在用车辆检验合格后,也以注册登记的相应月份进行签注,逐步改变以往按号牌末尾数对应的月份确定定期检验时间的做法。 
  (4)为方便车主和车辆单位检测,机动车所有人可自由选择辖区内的检测站检验车辆。 
  10、凡海关进口的车辆和通过国家汽车生产主管部门审查的国产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时一律免上检测线检测,不收取上线检测费用。 
  对于罚没的进口车辆、海关监管车辆、超过出厂日期两年以上的车辆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必须上检测线检测车辆。 
  11、所有车辆号牌号码实行电脑公开自动选号,并可以选择2次。 
  (1)除公安专段民用号牌外,所有已制作好的大型汽车、小型汽车、二、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号牌,其号码一律进入电脑公开选取,不得搞“暗箱”操作,不得收取选号费用。群众两次选号,任选一个。 
  (2)计算机提示每次选号和择号的时间最长为30秒,否则由电脑自动选择;每次可选的号码不少于50个,并按顺序递补。 
  12、申请办理车辆转籍,部分登记事项不够规范的,由转入地车管所负责更正,不得退档;需要核对有关情况的,由转入地车管所与转出地车管所进行内部协调。 
  (1)车辆转出后,属于档案资料齐全但登记事项有误,档案资料填写、打印不规范或技术参数不全等情况的,由转入地车辆管理所负责更正或补录。 
  (2)转入地车管所认为需要核实的,应当主动与转入地车管所协调,由转出地车管所出具书面材料,转入地车管所凭书面材料办理转入登记。 
  (3)转入地车管所对转入的档案与转出地车管所有不同意见的,由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协调。 
  (4)为方便转出地与转入地车管所之间的联系,转出地车管所应当在转出的车辆档案中注明联系电话、传真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5)对涉嫌走私、非法拼组装、套用国产车目录公告、盗抢、非法改装、报废车等问题,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制,对由于工作失误导致涉嫌走私、非法拼组装、套用国产车目录公告、盗抢、非法改装、报废等问题的车辆档案转出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3、简化车辆注册登记程序,不让群众在检测场和车管所之间多次往返。 
  在省厅交巡警总队完成对登记系统车辆注册登记流程的改造后,尽快调整好我市的流程顺序,一是把原来群众在办理注册登记时需要三次往返于检测场与车管所办证大厅的流程改为先检验、拍照,再受理、选号,最后使用计算机合成带号牌的车辆照片制证,从检测场到办证大厅一次即可办成;二是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动车登记管理工作,切实提高车管部门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提升车管部门的服务档次与形象,缓解车管办证警力紧缺的矛盾,减轻窗口工作压力,减少办事群众排队等候的时间,规范车辆登记代理人的行为,使车辆销售企业建立健全优质的车辆售后服务制度,经报请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同意,决定在机动车登记工作中推广使用《机动车预登记系统》。 
  14、群众可以自愿选择有资质并在车管所备案的中介机构,代办各种车辆牌证业务。开办发牌发证邮寄、速递业务,供群众自愿选择。推行办理车辆牌证“一站式”服务。 
  车管处将规范和推广机动车登记代理人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大力推行办理车辆牌证“一站式”服务。 
  15、在互联网上建立交通管理信息主页,方便群众上网查阅办理车辆牌证的有关规定及考试模拟题库,下载、使用有关表格及填写式样。 
  (1)由省厅总队统一车辆定期检验表、驾驶证补证申请表等业务表格,便于群众下载、使用。 
  (2)车管处要抓紧落实宽带上网工作,要指定专人对“杭州交通信息”网(www.hzti.com)“声讯台”(16868111)和“浙江车管”网(www.zjcg.com)上的相关业务内容进行及时维护更新;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浙江车管”网,并在车辆管理所、检测站、考试场地、交通安全教育学校、车辆交易市场等地公布网址和声讯台号码,引导群众广泛使用。 
  16、改进汽车驾驶员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的安全教育方式。要在我市已经在县(市、区)设立汽车驾驶员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培训教育点或分校的基础上,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方便学驾人员。 
  17、调整违章满分(12分)驾驶员的考试权限,由现行的违章满分驾驶员集中到车管处考试改为到所管辖的县(市)、区车管所考试,以方便满分驾驶员参加考试。为此,县(市)、区车管所要落实好考试车辆和监考人员。 
  (二)以下一项措施在年内实施: 
  1、试行县级车管所办理汽车牌证业务;试行交警中队办理四轮农用运输车、三轮农用运输车、普通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和拖拉机等车辆(简称“五小车辆”)牌证业务。 
  (1)根据“成熟一个,开办一个”的原则,年内在萧山区、余杭区、临安市、富阳市4县(市、区)车管所试行办理汽车注册登记业务,并逐步受理报停/复驶和补牌/补行驶证等登记业务,其它业务根据试点情况再逐步开放;年内在所有符合条件的县(市、区)级车辆管理所都要试点办理汽车注册登记等车辆业务;同时,年内在富阳场口交警中队试行办理四轮农用运输车、三轮农用运输车、普通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和拖拉机等车辆(简称“五小车辆”)牌证业务。 
  (2)县(市、区)级车辆管理所办理汽车牌证和在车辆交易市场开办车辆管理窗口的条件和工作规范(见附件六)。交警中队开办车辆牌证业务的条件及工作规范由省厅总队另行规定。 
  (3)经批准办理车辆牌证业务的县级车管所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机动车登记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认真履行职责。如发现违规问题的,立即停办牌证业务,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暂不具备县级办理汽车牌证条件的,车管处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民警深入县、乡办理车辆牌证,方便群众。 
  (三)下列一项便民利民措施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1、缩短进口车数据通报周期,提高国产车公告传递速度,使进口车和新公告的国产车等待办理车辆牌证的时间,由原来的1个月减少到48小时。 
  三、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振奋精神,迅速行动。各单位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充分认识到落实十七项便民利民措施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要彻实做好民警的思想发动工作,精心组织,迅速行动,把这件顺民心、合民意的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二)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形成合力。各县(市)、区大队要尽快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汇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十七项便民利民措施和省厅总队及我市贯彻落实的工作安排与要求,争取在人力和物力上的支持。同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和联系,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既要分工负责,又要协调一致,使这项工作能得到顺利实施,要真正做到出经验,出实效。同时要严格按照时间进度表的要求(见附件六),充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确保按期正式实施。 
  (三)车管处要在9月1日实施前,结合“贯彻十六大、全面奔小康、公安怎么办”大讨论活动,对全体民警和工作人员进行一次广泛深入的思想发动,使全体工作人员以饱满的工作热情,良好的精神状态投入到该项工作中,为方案的实施提供组织保障。县(市)、区车管所在受理登记业务时,要严格按照机动车登记办法和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及时发现和总结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在上级有关部门和技术人员的指导下,不断修改、调整、改善系统运行环境,确保质量,杜绝差错,逐步提高工作效率。 
  (四)各县(市)、区要加快检测线的改造工作。加快车辆检测线建设,在目前全市11个公安机动车检测站的基础上,年内淳安县、富阳市要按检测站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加快检测站建设,逐步提高检测质量。并与车管所计算机联网,实现车辆管理信息共享。 
  (五)各级车辆管理所应当转变工作作风,改善服务态度,端正执法思想,转变执法观念,在依法办理各项车管业务工作中,不断改进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和质量,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办理牌证时,应切实做到认真、热情、耐心、文明,杜绝“冷、硬、横、推”,对符合规定的,要立即办理;手续不全的,应一次说明须补办的项目和补办方法;手续齐备后应立即予以办理。鼓励各地实行办牌时限公开承诺制。 
  (六)加强信息反馈工作。各单位在实施工作中,应重视管理情况的掌握与反馈,明确专人负责信息的收集与反馈工作,及时向支队反馈工作动态、数据及发现的问题和改进建议,以利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实施。各单位应于8月28日前将准备工作情况报支队车管处。9月1日实施后的首周内,余杭、萧山区和各县(市)大队应将每天的工作动态、数据等,于下午4时前报车管处。之后的每周情况于周五下午4时前报车管处。 
  附件: 
  1、现役军人(含武警)、国(境)外人员申(换领驾驶证“证号”编排规则)(略) 
  2、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评判标准(略) 
  3、“Z”与其他准驾车型代号的关系及调整后的考试科目(略) 
  4、驾驶证补证书面告知内容(略) 
  5、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书面告知内容(略) 
  6、县级车辆管理机构办理汽车牌证的条件及工作规范(略) 
  7、落实十七项便民利民措施工作进度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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