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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外可转换债券的批复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境外定向发行可转换债券的请示》(青啤政字[2003]7号)及有关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安海斯--布希公司(Anheuser--Busch Companies,Inc.,以下简称“AB公司”)定向发行总额为1416195342港元的强制性可转换债券。

  二、AB公司行使转股权时,你公司增发相应的境外上市外资股并定向配售给AB公司或其指定的人。你公司增发的境外上市外资股可在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

  三、你公司在境外发行可转换债券和增发新股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境内外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增发的新股上市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你公司应将有关发行上市情况书面报告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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