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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证券委宁证发[1995]01号文《关于<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度配股的报告>的批复》和《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次股东大会关于1995年度配股的决定》等文件,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公司法》、证监会《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律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社会公众股东配售9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

  二、你公司配股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实施。你公司应当在1995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事宜。
199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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