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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哈尔滨市城市和小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公安局《关于哈尔滨市城市和小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哈尔滨市城市和小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为加强我市城市和小城镇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综合防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化法》有关规定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城市消防规划编制工作报告的通知》(黑政办发〔2003〕7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工作方针为指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推进城市和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工作,夯实城市消防安全基础,力求不欠新账,快补旧账,健全设施,加强管理,努力提高城市和小城镇消防安全保障能力,为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消防安全环境。 
  二、编制原则 
  (一)遵循上位法。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划和消防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标准的规定编制消防规划,维护法制统一。 
  (二)协调统一。依据城市和小城镇总体规划,并与城市和小城镇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 
  (三)远近结合。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尊重现实,科学预测,处理好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的关系,做到安全实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四)科学布局。统筹考虑城市和小城镇的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和消防通信等内容,确保城市和小城镇消防规划的完整统一。 
  三、规划内容 消防规划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附件组成。规划文本和规划图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规划文本主要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并确定消防发展近、远期规划达到的发展水平和目标。近期规划期限为2003年一2005年,远期规划期限为2006年一2020年,其中近期规划要按照国家和省“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意见的要求确定建设项目,明确工作目标,落实资金来源,制定实施步骤。 
  规划图纸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重点保护、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的现状图、近期建设规划图和远期建设规划图。图纸比例尺可根据城市规模大小确定,一般为1:5000一1:50000。 
  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书主要分析城市消防现状,说明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论述实施规划的具体方案等。基础资料汇编主要是对城市和小城镇的地理环境、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安全布局、消防设施现状以及对消防规划有价值的规划资料的汇总。 
  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2003年11月底前)为规划编制阶段。市公安、消防、规划和设计部门要积极协调,密切配合,完成城市和小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 
  第二阶段(2003年11月至12月)为论证、审查阶段。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论证,规划成果形成后,按规定程序审查报批。 
  五、规划审查 
  消防规划编制完成后,各级公安、消防、规划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进行评审,报省公安消防部门、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由市和各县(市)政府审批;经济比较发达的城镇由省专家委员会评审、论证,报市公安消防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由各区、县(市)政府审批。各级政府不得审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符合要求的城市总体规划。 
  六、组织领导 
  成立市城市和小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副书记、市长石忠信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市长聂云凌、张桂华同志担任,成员有市公安局、城市规划局、建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发展计划委、城市管理局、交通局、商业局、哈供排水集团、哈燃气化工总公司、哈电业局、哈通信分公司、消防支队、规划设计院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具体负责消防规划编制的组织协调工作。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也要成立消防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各级公安、消防、规划部门要把消防规划编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消防规划编制工作。承担哈尔滨市城市消防规划编制任务的设计单位应具备甲级城市规划设计资格;承担县(市)以及经济比较发达的城镇消防规划编制任务的设计单位应具备乙级以上城市规划设计资格。 
  七、经费来源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黑龙江省“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意见的通知》(黑政发〔2001〕26号)精神,城市和小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从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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