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成套机电设备和单机对外投标协调管理办法(试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出口领导小组):
  为了治理整顿成套机电设备和单机对外投标秩序,建立良好的投标环境,争取更好的投标机会,增加出口。现将《成套机电设备和单机对外投标协调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目前我对外投标秩序比较混乱。一个项目国内几家甚至十几家公司同时参与投标,互不通气,各行其事,自相竞争,既卖不上好价,也在国际上造成很坏影响。为了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兼顾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建立对外投标的正常秩序,争取更多的中标机会,增加出口,特制定本办法。
一、审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和条件:
  (一)必需具有机电产品外贸经营权,是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及所属有关分会的会员。

  (二)应具有对外成套投标的经验及信誉,有对外投标专业技术人才,组织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完善。

  (三)应具有对外投标的财力,能利用自有资金或取得银行在贷款方面的支持。

  (四)必须“工贸、技贸”结合,明确具有投标能力的外贸公司和设计、科研、生产、安装、调试等合作单位,并能达到国外招标的技术质量及交货期的要求。

  (五)符合上述条件,并获得投标资格证书者,方可参加对外投标。
  投标资格的评定工作,由经贸部商机电产品出口办及有关部门审定后,经贸部颁发投标资格证书。凡未取得投标资格证书者,不得对外进行投标,供货单位不得向其供货,银行不得开保函和发放卖方信贷。

二、凡获得投标资格证书的外贸、工贸公司或企业在对外进行投标前,应主动向机电商会提出参加投标报告,以便机电商会做好协调工作。
  机电商会和专业分会也要通过各种渠道如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我驻外商务机构等部门搜集招标信息,并及时向有投标资格的会员单位进行通报。
  凡有投标资格的会员单位确定向国外某一项目进行投标时,须在招标单位确定截标日期前三十天将投标内容(按附表填写)以传真或快件报到机电商会。逾期不报者,在协调时不予考虑。

三、投标协调的原则:
  (一)有两个以上的外贸、工贸公司或企业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时,凡属行业主管部或归口部内多家外贸企业参加同一项目投标的,先由行业内部协调,确定参加投标单位,再参加商会总协调。商会协调时需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提供卖方信贷的银行进行协商、并组织参加投标的单位进行协调,评定对外投标单位,并通知有关单位执行。

  (二)提倡在同等经济效益的条件下,各投标企业开展非价格因素的平等竞争。反对在国际投标中依靠低价竞争,损害国家利益来取得中标。在合理的价格条件下,要更加注重设备的技术质量水平和售后服务,保证按期交货,重合同、守信用。

  (三)参加投标的外贸、工贸公司或企业应在商会协商前与承担投标项目的设计、生产、安装、调试等单位签定相应协议。上述合作单位不得同时通过两家外贸、工贸公司对外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工作。

  (四)如投标项目的供货规模,超过一个外贸、工贸企业的供货能力时,可由该外贸企业寻找合作伙伴投标,也可报行业主管部门、商会或专业分会帮助组织其他有投标资格的单位参加联合投标,组织分包,以保障中标后能按期按质完成交货任务。

  (五)对重要的或创汇较大的投标项目,为了更有保障地争取我国中标机会,商会对参加投标而投标条件不相上下的几家外贸、工贸公司或企业组织协调,共同采取适当的对外策略,保证其中投标条件最好的一家中标。中标后,视具体情况,中标单位在利益分配上、配套设备的分包上或在以后的投标机会中,适当照顾陪标单位的利益。

  (六)为了提高创汇效益,商会有权对参加同一投标项目的几家外贸、工贸公司或企业进行综合比较,建议出口效益低或供货能力差、售后服务没有保障的单位退出投标。或者商会只协商价格及交易条件,允许我有资格的几家外贸、工贸公司或企业利用各自不同的供货渠道和投标代理,同时参加一个项目的投标,由招标单位进行评标,接受招标单位的评标结果。

四、申诉和协调争议
  投标中,如发生有争议,参加投标单位要如实、及时向商会反映情况,提出申诉意见,商会负责进行协调复议。各参加投标单位要严格遵守商会的协调意见。
  对重大项目的争议协调,机电商会要事先向经贸部、行业主管部门及我驻外有关使馆商务处等方面征询意见。

五、对投标工作的监督
  机电商会及各专业分会要了解投标、评标、开标、中标签约的有关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中标的外贸、工贸公司或企业要总结经验教训并上报有关部门和机电商会,以便改进今后的投标工作。

六、主动与我驻在国商务处联系,在商务处的协助下,内外配合,共同搞好对外投标的协调工作。
  投标业务涉及招标国的贸易态度、官方背景等诸多有关情况。为了减少风险,对招标项目的情况、国外厂商及工程项目买方的资信情况(包括支付能力)投标竞争对象的了解等,都需要取得我驻外商务处的密切配合。
  投标单位在中标后要及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争取对资金、原材料、卖方信贷等给予支持,为保证按期、按质交货创造条件。

七、奖惩办法:
  (一)对认真执行本办法的单位,及时挽回经济损失和国家信誉的,商会或由商会建议给予表扬和奖励。

  (二)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商会将进行通报批评。对国家经济和信誉造成严重损失者,可开除其机电商会及所属有关分会的会籍,必要时,停止其一定时间的外贸经营权或采取其它措施制裁。
  (1)没有取得有关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及单机出口投标资格证书,而擅自参加投标者;
  (2)参加投标而不事先及时向机电商会及其所属有关分会报告,影响投标协调工作者;
  (3)对经机电商会或有关分会协调做出的决议拒不执行者;
  (4)在投标过程中搞不正当行为,严重损害国家信誉和其它投标单位利益者。

  (三)各会员单位如认为机电商会或分会的协调不公正,有权向经贸部等上级机关申诉。若上级机关维持原协调意见,则必须遵守。
  在投标中,机电商会及所属有关分会人员对会员单位上报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有关材料泄密而造成不良后果者,机电商会或经贸部将视不同情况予以严肃处理。

八、机电商会认为有必要时可拟定实施本办法的细则。
九、本试行办法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补充完善。
附:成套机电设备和单机对外投标上报情况表
          ──────────────────
┌────────────────────────────────────┐
│招标单位全称(中、外文):                         │
│                                    │
│                                    │
├────────────────────────────────────┤
│国别:         标书号:                    │
├────────────────────────────────────┤
│招标项目名称:                             │
│                                    │
├────────────────────────────────────┤
│项目主要内容(如成套项目年生产规模,是否包括土建等;单机招标的规格、数量 │
│等):                                  │
│                                    │
├────────────────────────────────────┤
│截标日期:             开标日期:             │
├────────────────────────────────────┤
│投标者国内合作单位(设计、科研、生产、安装调试、土建施工等):       │
│                                    │
├────────────────────────────────────┤
│卖方信贷来源(银行单位、信贷金额):                    │
├────────────────────────────────────┤
│投标国外代理商名称:                          │
├────────────────────────────────────┤
│填报单位(即投标单位):                          │
└────────────────────────────────────┘
                          年  月  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