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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专业人才专项奖励实施办法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市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发展,经无锡市科学技术局、无锡市信息化办公室、无锡市财政局和无锡市地方税务局会商同意,现将《无锡市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专业人才专项奖励实施办法》发送各有关单位,请遵照执行。
  为实施国家有关鼓励政策,落实锡政发(2001)251号《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信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激励我市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专业人才成长,推动产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自2002年起的五年内,对经无锡市科学技术局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无锡市信息化办公室按照软件行业管理规定认定的软件企业中的专业人才实施专项奖励。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业人才是指在按照本办法第一条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或软件企业中工作的、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工程师职称以上,连续任职超过一年并对企业和行业发展作出贡献的专业人才。

  第三条 市科技局、市信息办每年将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本市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专业人才发展状况对认定标准做相应调整。

  第四条 专项奖励用于符合获奖条件的专业人才在本市购买商品住宅、购买小轿车和以现金出资在本市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或给本企业增加资本金投入。但归国留学人员可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五条 专项奖励的标准最高为本人上年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工薪部分)的地方留成部分。专业人才离开本市集成电路设计或软件企业即停止给予专项奖励。

  第六条 办理专项奖励需填报《专项奖励申报表》,并同时提交如下材料:
  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或《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申报获奖人才的最高学历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或职务聘书;
  4、申报获奖人才的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有效护照);
  5、企业所在地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薪部分)完税证明,或企业财务部门出具的个人所得税(工薪部分)代扣代缴证明。
  6、购房或购车发票原件和复印件,或工商管理机关出具的投资证明。

  第七条 专项奖励办理:市科技局负责受理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专业人才的申请;市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受理软件企业的专业人才的申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软件企业向相应的管理部门报送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和《专项奖励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经审核批准后,集中到指定的机构办理奖金拨付。办理的时间为每年的4月份。

  第八条 专项奖励审批办理部门要分别建立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专业人才个人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复核审查。

  第九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要据实上报材料。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追回奖励,并取消企业已获认定的资格。市科技局、市信息化办公室设立投诉电话。

  第十条 由市财政建立专项奖励资金,市财政局负责监督专项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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