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取消和调整部分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四项收费项目:
(一)营运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费;
(二)擅自改装、改型的车辆检验合格后的处罚;
(三)养路费免征证工本手续费;
(四)公路规费年审本工本费。
二、合并一项收费项目:高速公路路产损坏(占用)赔偿和清障费。该项目并入福建省公路路产损坏赔偿收费项目,按原标准收费。
三、降低一项收费标准:高速公路非接触式IC通行卡遗失、损坏赔偿费。该项目收费标准由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接成本价重新核定。
四、本通知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取消和调整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
取消和调整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取消涉及机动车辆的收费项目
序号 收费部门 收费项目 批准机关及文号 备注
1 公安 擅自改装、改型的车辆检验合格后的处罚 省政府闽政[1988]13号
2 交通 养路费免征证工本手续费 省政府闽政[1994]6号
3 交通 公路规费年审本工本费 省政府闽政[1994]6号
4 交通 营运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费 省物委、财政厅闽价[1995]费字264号
(二)合并涉及机动车辆的收费项目
序号 收费部门 收费项目 批准机关及文号 备注
交通 高速公路路产损坏(占用)赔偿和清障费 省财政厅、物委闽财综[1999]118号 并入福建省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闽财综[1995]113号闽价[2000]费字149号),按原标准收费
(三)降低涉及机动车辆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
序号 收费部门 收费项目 批准机关及文号 备注
1 交通 高速公路非接触式IC通行卡遗失、损坏赔偿费 省财政厅、物价局闽财综[2001]82号 省物价局、财政厅闽价[2000]费字260号 按成本价重新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