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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命名第一批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民政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民政局:
  社区卫生服务是城市卫生工作的重点,是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基本途径。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构筑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的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努力缓解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落实预防保健,提高人民群众健康素质,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改革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重要战略决策,在卫生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相继印发《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卫基妇发(1999)第326号)、《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卫基妇发(2002)186号)等政策文件的基础上,2003年以来,卫生部、民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开展了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经过以区为单位自我创建、自我评估,以及所在省市全面评估择优推荐、国家主管部门委托行业组织逐一现场复核、专家评议、集中整改和社会公示等程序,现有21个省、直辖市的45个市辖区和1个县级市按规定初步达到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的要求,并在一定程度上带动了所在省市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为肯定这些地区所取得的成绩,激励其他地区,进一步落实温家宝总理2005年《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有关“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战略部署,卫生部、民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将北京市东城区等46个地区命名为第一批“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其中,北京市西城区等13个创建有中医药特色示范区的地区同时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命名为“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示范区称号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到2010年12月31日自动终止。
  希望被命名地区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发扬优点、改正不足,以人民群众受益、人民群众满意、工作具有可持续性为核心标准,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贯彻落实国家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方针政策,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在实现2005和2010年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目标的过程中持续地发挥好典型示范作用。希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民政、中医药主管部门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加强对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的组织,加强对已命名的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坚持科学发展观,深化改革,把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切实放到社区,优先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为促进社会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卫生部、民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五年八月一日

附件:第一批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名单
北京市东城区
北京市西城区
北京市大兴区
天津市和平区
天津市河西区
天津市南开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上海市长宁区
上海市静安区
上海市闸北区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重庆市渝中区
重庆市南岸区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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