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推动本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现将《北京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改革开放以来,本市医药卫生事业发展迅速,成绩显著,对于提高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水平,保障首都经济和社会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本市原有的医药卫生体制和运行机制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制约了新形势下医药卫生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必须进行改革。
建立新的城镇医药卫生体制,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对这项改革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落实。市政府体改办、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药品监督局、市物价局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实施意见》和各自职责制定有关配套文件,并负责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在改革过程中,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广大医药卫生工作者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和情况,要及时研究解决,积极妥善处理,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四日
北京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搞好本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首都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
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现就本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本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是: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抑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以实现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要的总目标,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城镇医药卫生体制与服务体系,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一、建立新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
(一)按照医疗机构不同的经营目的和服务任务,将医疗机构划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大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实际运营中的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身发展。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不同的财政、税收、价格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各级政府不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
(二)划分现有医疗机构的性质应遵循自愿选择与政府核定相结合的原则。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划分医疗机构性质的标准,及所在区域经济发展和医疗需求确定其性质。其它医疗机构可自愿选择非营利性质或营利性质,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核定并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各级政府举办的现有医疗机构分类核定工作于2000年底前基本完成,其它现有医疗机构的分类核定工作于2001年上半年完成。
(三)加强对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的管理。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承担基本医疗服务的主体,在做好基本医疗服务工作的前提下,可以按照服务对象自愿选择的原则提供少量的非基本医疗服务,所取得的非基本医疗收入要全部纳入医疗机构业务收入,统一核算。
二、采取有力措施,抑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减轻群众和社会负担
(一)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切断医疗机构与药品营销之间的直接经济利益联系,解决以药养医的问题。
1.原则上对200张病床以上的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药品收支结余两条线管理。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或所在区域,将药品收支结余资金全额上缴卫生行政部门,并纳入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进行管理。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规定合理返还。药品收支结余资金主要用于弥补医院医疗成本和发展建设,也可根据需要用于社区卫生服务、预防保健事业,不得挪作他用。医疗机构要按照现行会计制度的要求,加强药品支出核算,严格掌握药品支出标准及成本列支范围,确保药品支出核算真实、准确。
2.积极稳妥地进行医院门诊药房改为零售药店的试点。可先选择2至3家不同类别的医院进行试点,并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定点药店的选择相配套,待取得经验后再推开。市卫生局、市药品监督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制定试点办法和配套政策,并组织、指导试点工作。
(二)实行药品集中公开招标采购,预防和纠正药品采购过程中的不正之风,降低药品零售价格。
1.医疗机构是药品招标采购行为的主体。医疗机构可以联合进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具有一定规模、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医疗机构或医疗集团可自行招标采购。
2.医疗机构在招标采购药品时,必须执行《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并接受监督。《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中所列药品,原则上纳入药品招标采购的范围。
3.医疗机构要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形成的实际中标价格报市物价局备案。市物价局要参照中标价格,合理调整药品的零售价格。医疗机构在确定自主定价药品的零售价格时,应以中标价格为基础,顺加合理差率,把药品降价的好处大部分让给群众。
4.积极利用现代电子信息网络技术,依托首都公用信息平台,进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药品流通费用。
(三)加强对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逐步由政府定价向政府指导价过渡;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所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1.药品价格管理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政府定价原则上要按社会平均成本制定,对供大于求的药品要按社会先进成本制定。要规范销售费用率和销售利润率。政府定价的药品,由市物价局按照药品通用名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并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告。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不得高于政府定价销售药品。
2.药品生产企业对自主定价的药品不得虚列成本、虚高定价。药品批发、零售单位(含医疗机构)应在不超过药品生产企业制定的零售价格的前提下制定药品销售价格。为防止异地高价销售药品,市物价局要加强价格监测,利用不同方式公布药品价格信息,规范药品市场价格秩序,约束药品企业定价行为。
3.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收费标准。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服务内容提供服务,公示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医疗机构要为住院病人提供住院期间的医药收费清单,并提供医药费查询服务;为门诊病人提供药品数量、药品价格、治疗费收费标准的查询服务。
4.配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医疗机构要对单病种费用进行评估,在保证医疗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合理降低单病种平均治疗费用。市劳动保障局和市卫生局要研究试行按病种治疗付费的办法。要积极推广价格低廉、体现中医特色的诊疗技术,减轻人民群众的医疗费用负担。
5.市物价局要建立健全医疗服务成本和药品价格监测体系,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成本构成要素和药品价格的监督管理。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制定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对药品经营者和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继续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药费收入进行管理。降低药品价格和过高的大型医疗设备检查费。综合考虑医疗成本、财政补助和药品收入等因素,有计划地调整挂号费、诊疗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等项目的收费标准,体现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务价值。结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性质和中医、民族医特点,制定相应的价格政策,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和中医、民族医的发展。
三、改革城镇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方便人民群众就医
(一)改革现有的城镇医疗服务体系。大型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作为区域医疗中心,主要从事急危重症、疑难病症的诊治,并要通过多种方式积极支持和参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小规模的医疗机构要调整为面向社区居民的卫生服务组织。形成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与大型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合理分工、居民小病治疗在社区、大病诊治到医院的新型医疗服务体系。
(二)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站构成,主要从事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指导、常见病与多发病的治疗和康复工作。社区卫生服务组织要执行《北京市社区基本卫生服务项目和基本用药目录》及收费标准。每个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一般设置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设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基层医院(卫生院)转制改造而成。社区卫生服务站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设或由其他基层医疗机构承担。社区卫生服务站接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统一管理。街道办事处应无偿或平价提供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在新建或改建居民区时,应合理配套并无偿提供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到2001年年初,每个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必须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的覆盖率要达到90%以上。
(三)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大型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制度。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职工可以选择包括大型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在内的多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到2001年本市所有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定点协作支援的大型综合医院都要建立双向转诊关系。患者在建立双向转诊关系的医疗机构就诊时所发生的医药费用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予以报销。适当拉开各级各类医院的收费差价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报销比例,引导小病患者向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分流。
(四)加强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建设,改进服务方式。社区卫生服务队伍主要由全科医师、社区护士、预防保健人员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要加强现有卫生技术人员的再教育和在职培训,鼓励大医院有经验的医务人员到社区工作,提高社区医疗服务质量。重点做好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和慢性病人等人群的健康服务工作。
(五)改革预防保健体系。组建市和区县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专业机构、科研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在预防保健方面的职能,将预防保健工作逐步落实到社区。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应接受市、区县预防保健专业机构的业务指导。
(六)为特困群众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利用一定的设施和医疗护理力量,开设“福利门诊”、“经济病房”,为本市城镇居民中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特困群众提供福利性基本医疗服务。鼓励其它医疗机构开设多种形式的福利性医疗服务项目。适时由政府试行开设收费低廉的福利性医院。
四、引入竞争,转变公立医疗机构运行机制
(一)扩大公立医疗机构的运营自主权。结合医疗机构的运行规律和特点,积极探索实行公立医疗机构所有权、经营权分离的试点。逐步扩大公立医疗机构在人、财、物等方面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建立健全责权利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医疗机构要实行新的会计制度,加强成本核算,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的医疗单位,经批准可探索试行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制、监事会监管制等新型管理制度。
(二)在公立医疗机构中积极推行并完善院长负责制,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医院行政、业务和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由医院管理委员会审定,院长负领导责任。引入竞争机制,采取聘任、选任、委任、考任等多种人员选拔任用方式。进行院长聘任副院长的试点。
(三)实行病人选择医疗机构、选择医生和选择药店的办法。
1.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根据个人医疗需求选择3至5个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且每年可以重新进行选择。病人在中医和专科医疗机构就诊不受定点数量限制,全部放开,任意选择。
2.医疗机构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积极为病人选择医生创造必要的条件,要将医生的相关资料予以明示,方便病人自主选择医生就诊。
3.门诊病人可以在医院门诊药房购药,也可以凭医生出具的处方在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机构确定的定点药店购药。
(四)深化医疗机构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
1.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基本思路,逐步取消卫生事业单位的行政级别。以“精简、效能”为原则,定岗定编,公开岗位标准,鼓励员工竞争,实行双向选择。继续实行全员聘用制度,各类人员均要签订聘用合同,与医疗机构建立聘用关系,以岗定员,竞争上岗,逐级聘任,分类管理。试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的办法。
2.扩大各类医疗机构的分配自主权,体现按劳分配、技术要素参与分配、效率优先和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医疗机构在工资总额包干基数内自主分配工资,进一步完善结构工资制度。建立科学的业绩评估和奖励制度,实行多劳多得、优劳优酬,拉开职工个人收入差距,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优秀人才的选拔和培养,设立优秀人才培养和奖励基金,对有突出贡献的拔尖人才试行技术贡献薪金制。
3.医疗机构要实施减员增效的措施,精简人员,稳步实行人员转岗分流。政府对公立医疗机构的人员转岗再就业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
(五)实行医疗机构后勤服务社会化。一是将医院后勤服务从医院管理中分离出来,医院需要的后勤服务通过与后勤服务实体形成的契约关系解决;二是以各医院后勤服务实体为基础,组建若干跨区域的后勤专业和专项服务公司,或以股份制的形式组成具有一定规模的后勤服务企业,在保障医院后勤服务的同时,也可为社会提供服务;三是将医疗机构的后勤服务工作交给社会专业服务公司承担。政府积极扶持医疗机构后勤服务社会化。
五、规范对卫生事业的补助范围和方式
(一)财政补助的改革重点。
1.保持财政对卫生事业投入的稳定增长。各级政府对卫生事业的投入水平要随着经济发展不断提高,对卫生事业的投入不低于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
2.多渠道筹措卫生事业发展资金。今后卫生事业的发展,不能仅依靠财政增加投入,还应通过医疗保险收入、银行贷款、社会捐赠、单位自筹等渠道,多方面筹集发展资金以增加对卫生事业的投入。
3.调整支出结构,促进卫生事业协调发展。调整的重点是财政对医疗机构的补助结构。逐年减少用于个人补助的经常性支出,将其调整为主要用于重点学科建设、发展建设支出、基本医疗服务补助、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
(二)财政补助范围。卫生事业财政补助是各级政府用于公共卫生事务和卫生机构的资金补助,根据医疗机构行使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职责,以及所承担的公共卫生工作任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发展建设需要等确定。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履行卫生管理和监督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支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执法监督机构执法监督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进行管理。
2.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事业机构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和单位上缴的预算外资金统筹安排。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事业机构从事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工作所取得的各项收入,按规定全部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缴的资金全部用于卫生事业。
3.对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定项补助为主,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补助项目包括医疗机构开办和事业发展建设支出、基本医疗服务补贴、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临床重点学科研究、政府开设的福利性医院、按政府要求开设的“福利门诊”和“经济病房”等福利性医疗服务、由于政策原因造成的基本医疗服务亏损补贴。对中医、民族医、部分专科医疗机构的财政补助给予适当照顾。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以定额补助为主,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主要是根据社区卫生服务组织承担的社区人口预防保健和最基本的医疗服务任务核定补助经费。今后,随着社区卫生服务组织承担预防保健、母婴保健、健康教育等工作任务的逐步加大,用于完成上述工作任务的补助经费将相应投入到社区卫生服务组织。
六、整顿药品流通秩序,加强药品执法监督管理
(一)大力整顿药品流通秩序。按照网点布局合理,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促使药品零售业的连锁发展,形成规模经济,统一规范药品进货渠道和质量。超级市场、大型商场可依照有关规定设置乙类非处方药品零售专柜,方便群众购买。积极稳妥、分步实施推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增设新药品批发企业。切实加强对药品市场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药品、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将不符合药品标准、不符合市场规则和以不正当渠道流入市场和医院的药品清除出去,依据法律法规对违法企业和医疗机构进行严格查处,确保进入市场和医院的药品符合质量标准、价格合理。
(二)加强药品执法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推进《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广泛实施。实行《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药品经营企业进行验收、发证。对通过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和鼓励。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限期改造,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要取消经营资格。加大药品抽查检验力度,提高检验水平,严格执行处罚规定。改革现行的药品抽查检验办法,加强对药品流通领域的抽查检验工作。充分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加强对药品生产、研发、流通、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用药安全有效。与此同时,要加强药品监督管理队伍建设。为进一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行市、区相对垂直的监督管理体系,以保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七、实行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
(一)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实行政事分开。今后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能是:制定并实施本区域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总体规划和目标;依法管理全社会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预防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依法行使卫生行政监督职责;在有关部门配合下,打击非法行医,净化医疗市场。
(二)加强对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的调控和管理。
1.加快制定区域卫生规划。主要包括社会经济、居民健康和卫生资源状况分析、卫生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规划目标和资源配置标准与方案、相应对策措施和实施监督评价。这项工作由市计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2.采取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调整和控制卫生资源存量和增量,引导大型医疗机构富余人员向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和医疗服务薄弱地区流动;引导医疗机构人员向预防保健机构流动;引导部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转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特别是有一定专科特色的中小型医院应积极创造条件,转为营利性的专科医院;调整现有的医疗设备分布,提高医疗设备使用率,实现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
3.组建医疗服务集团。医疗服务集团是医疗卫生机构本着自愿、合作、互助、互惠原则组成的医疗服务联合体,其宗旨、任务和集团成员单位的权利、义务由集团章程及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议予以确定。组建医疗服务集团应经市卫生局审查同意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市卫生局负责制定医疗服务集团管理办法并负责对医疗服务集团进行规范管理。
4.支持多种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并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扶持其发展。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竞争,鼓励营利性医疗机构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竞争。
5.位于城市的企业医疗机构应逐步移交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纳入城镇医疗服务体系。此项工作由市卫生局、市经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制订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加强卫生行业自律,扩大社会监督。建立健全社会对卫生行业的监督机制,接受患者、社会保险机构、质量评估机构和新闻媒体等方面的监督,规范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行医行为。
八、广泛宣传,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关系到广大群众切身利益,是涉及多方面利益调整、覆盖面广、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密切相关,对首都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具有重要影响。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宣传手段,广泛宣传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改革的目标和主要做法,做到家喻户晓,为改革的顺利推进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为保证这项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市政府成立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协调指导小组,负责组织和推进全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对这项工作要给予高度重视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负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精心组织实施,积极稳妥推进。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