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保证引进项目的技术水平,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凡由市直各部门和县、区批准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包括利用外资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引进项目),均应执行本办法。
由国家、省有关部门委托我市进行标准化审查的引进项目,按委托部门的规定或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的管理范围包括:
(一)从国外引进的设备和产品制造技术;
(二)与国外企业、科研机构合作设计、合资经营制造的产品;
(三)从国外进口的成套设备、生产流水线及关键设备;
(四)为引进技术所需进口的单项设备;
(五)从香港、台湾引进的属于本条范围的项目。
向国外返销的产品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但进口零部件组装的产品、重要的测试仪器及零星进口的单项设备在国内使用时,引进单位应参照本办法进行标准化管理。
第二章 引进项目标准化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 市技术监督局是引进项目标准化审查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各有关部门应将符合本办法管理范围的引进项目计划和批准文件抄送市技术监督局。
第五条 标准化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一)项目建议书的标准化审查,由引进项目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标准化人员负责。
(二)可行性研究、签约和验收时的标准化审查,凡市审批的引进项目或由上级有关部门委托审查的引进项目,由市技术监督局或其委托的部门负责审查;各局(公司)、县、区审批的引进项目,由各局(公司)县、区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查,报市技术监督局备案。
第六条 引进项目单位组织引进工作要有标准化人员参加意见,并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标准化工作。
第七条 引进项目单位在进行引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验收时,应分别提出《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可行性研究标准化分析报告》和《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工作总结报告》,按规定程序和份数上报有关部门。
第八条 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的引进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时,如发现未按本办法第
五条规定报经项目主管部门或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不得予以审批。
第三章 引进项目中的标准化工作内容
第九条 编制项目建议书阶段
(一)搜集与引进项目有关的国内、外标准资料,对引进项目进行标准化初步分析。
(二)就标准化角度对引进项目的确定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条 出国考察阶段
(一)出国考察人员应掌握我国与引进项目相同或类似产品的有关标准。
(二)了解引进项目的基本参数、系列标准等标准化内容,并搜集有关标准资料。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阶段
(一)对搜集的国内、外标准资料进行对比分析。
(二)对初步洽谈提出标准化的要求。
(三)提出询价、谈判和签约过程中标准化工作方案。
(四)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出标准化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 谈判阶段
(一)谈判人员要掌握与引进项目有关的国内、外标准。
(二)确定谈判方案中的标准化内容。
第十三条 签约阶段
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
(一)由供方提供保证该引进项目正常生产所必须的标准资料、技术文件。
(二)由供方提供该项目验收时的质量、试验、检验、方法等标准。
第十四条 出国实习阶段
进一步搜集、分析引进项目的各类标准,学习和消化标准化方面的专有技术和经验。
第十五条 翻译和消化
(一)引进项目单位所得到的各种标准资料,应编制目录,复制后报市技术监督局一份。
(二)引进项目单位应对引进项目的标准资料组织翻译、实施并做好消化吸收工作。对引进项目的标准不得任意更改,基础标准要贯彻我国国家标准。
第四章 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
第十六条 审查原则
(一)引进项目必须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二)引进项目的设备(包括由其生产的产品)要符合我国相应品种、规格的发展方向,要保护具有我国特色的产品。
(三)引进项目的标准应先进、合理、完整,要有利于改善、健全我国的标准体系,引进设备、技术生产的产品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四)引进项目要有利于提高我国技术设备的配套能力和充分 利用我国资源,并有利于节约能源。
第十七条 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要以国际标准、我国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主要依据。引进项目的标准和我国上述现行标准协调一致的,应采用我国上述标准;我国上述标准不能满足引进项目的要求或暂无相应我国标准时,可直接采用国际标准;国际标准低于引进标准或无相应国际标准时,则应采用引进项目的标准。
第十八条 引进项目的计量单位应采用国际单位制,原则上不引进英制设备,重大项目中如有英制问题,应慎重研究并采用有效处理措施报请项目的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引进项目(包括由其生产的产品)涉及的电流、电压、工业频率等级、仪器、仪表及计算机等的输出、输入接口、各类结构和建筑限界,环境条件以及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要求,必须符合我国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二十条 在编制项目建议书中,按本办法第
九条、第
十六 、
十七 、
十八 、
十九条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标准化审查。
第二十一条 在可行性研究中提出的标准化分析报告,按本办法第
十一条(一)、(二)、(三)项和第
十六 、
十七 、
十八 、
十九条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标准化审查。
第二十二条 签约中的标准化审查,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进行。
第五章 项目验收、产品验收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在整个引进项目验收前,需进行标准化验收。未经标准化验收的,整个项目不得进行验收。
第二十四条 引进项目的标准化验收内容包括:
(一)检查供方提供的标准和技术资料是否先进、合理、齐全、配套、统一,是否符合合同的规定,能否保证正常生产的需要。
(二)引进设备的安装、调试和试生产结果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验收标准及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在引进项目生产的产品验收前,引进项目单位须把该项目的技术标准基本转化成相应的企业标准,其产品标准水平不得低于合同规定的质量水平。
第二十六条 在产品批量生产后,应按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验收。
第二十七条 沈阳市技术监督局负责对各级引进项目标准化审查进行监督,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者,依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有关可行性研究、签约、验收的标准化审查具体内容、呈报资料、报批程序及《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可行性研究标准化分析报告》、《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工作总结报告》格式,由市技术监督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沈阳市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审查实施细则》(沈政办发〔1987〕72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