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各地质勘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地质资料汇交制度,使之与我省采矿权审批权限相衔接,更好地为矿业投资者提供方便,根据国务院《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和国土资源部《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地质资料汇交中的接收单位和汇交份数明确如下:
一、下列地质资料由省国土资源厅委托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验收、保管和利用。
1、资源储量规模为中型及中型以下的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产的地质资料;
2、《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以外的矿产(不含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下同),且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或零星分散的地质资料;
3、《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以外的矿产,由于勘查登记注销、缩小面积等情况而提交的各类无需进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地质工作小结性的地质资料。
二、向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汇交的地质资料,可只交纸质资料3份。汇交的地质资料,经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由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于每年的6月20日和12月20日向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储量管理处报送当期地质资料汇交目录,并向省国土资源档案馆转送资源储量规模达中型的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产以及《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以外且资源储量规模达小型规模矿产的纸质地质资料1份。
三、除委托设区市验收外的地质资料,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省国土资源档案馆验收。汇交份数为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各2份。
下列地质资料,可只汇交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各1份:
1、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产的地质资料;
2、各类资源储量核实、核查报告;
3、《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产,由于勘查登记注销、缩小面积等情况而提交的各类无需进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地质工作小结性的地质资料;
4、矿山开发勘探及关闭矿井的地质资料;
5、小型建设项目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及小型灾害地质资料;
6、省级成果登记的各类地质、矿产科研成果资料。
四、汇交的地质资料质量要求,请按闽国土资综[2004]215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附件1《福建省地质资料汇交质量要求》执行。
附:《地质资料汇交证书》(略)
二○○五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