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制注册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加快我市国有企业的改革步伐,解决我市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市属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注册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属国有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本通知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注销、产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注册登记事项。
二、对负债欠税尚未清偿的市属国有全资企业,产权单位出具承诺承担清偿企业债务欠税责任文件的,在清算公告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予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三、对市属国有控股的联营企业,其他联营方已不存在或者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市属联营方出具承诺负责清理企业债务欠税文件的,可由市属联营方单独组织清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予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对市属国有控股的内资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其他投资者已不存在或者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可由市属国有投资方依法做出解散企业的决定并组织清算,经清算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予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五、市属国有企业转让国有产权的,产权转让合同经产权交易机构鉴证,企业备齐法定材料后,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六、对市属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后改建为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以原企业的净资产作为出资向新公司投资,但应对原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或者审计。
七、对市属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后改建为有限公司的,在转让方同意的情况下,新公司名称可以继续使用原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用语;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新公司可以保留原企业的经营范围。
八、市属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后改建为有限公司,但原企业为亏损企业或者原企业净资产未能达到新公司申报的注册资本的,允许新股东在两年内补足资本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先予以办理股权变更及改建为公司的登记手续。但新公司申报的注册资本不得超过法定的最低限额。
九、市属国有公司在产权转让前未投足资本金,但在产权转让合同中规定由新股东负责继续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允许新股东在两年内补足资本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先予以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十、区属国有企业的改制注册登记可以按照本通知执行。
十一、本通知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