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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北京中电飞华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复

北京中电飞华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电飞华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H股并于香港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报告》(中电飞华总字[2003]025号)及有关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发行不超过443,363,652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含超额配售57,830,042股),每股面值人民币0.1元。本次发行的股份全部为普通股,其中你公司发行不超过403,057,865股新股,国有股股东出售不超过40,305,787股存量股份,你公司发行的新股与国有股股东出售的存量股份均为境外上市外资股。完成本次发行后,你公司可到香港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二、同意你公司每股股票面值由人民币1元拆细为0.1元。

  三、你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上市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你公司应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公开披露文件及发行上市情况总结报我会备案。
二○○四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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