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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创新成果奖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海洋科学技术创新,奖励在海洋科学技术创新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调动海洋科技和管理工作者的创造性和积极性,国家海洋局设立“海洋创新成果奖”。


    第二条   海洋创新成果奖的奖励范围包括:为海洋科学发展、海洋技术开发做出贡献的创新成果;为海洋综合管理、海洋环境保护、海洋权益维护、海洋公益服务做出贡献的创新成果;为海洋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做出贡献的创新成果。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海洋创新成果奖:
  1、应用于促进海洋事业发展的创新成果。属于:
  (1)国内首创或填补国内空白的;
  (2)国内同行中领先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的;
  (3)经过实践,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2、在海洋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海洋资源、环境特征和规律时,取得重要科学发现的;
  3、运用海洋科学技术知识,做出重要技术发明的;
  4、在海洋综合管理、环境保护、权益维护、公益服务中取得重要科学技木创新,实现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
  5、在实施国家安全项目中,为推进海洋国防现代化建设、保障国家安全做出重要科学技术贡献的;
  6、在推广应用先进海洋科学技术,促进海洋科技成果业务化、产业化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7、其他重要海洋创新成果。


    第四条   海洋创新成果奖视项目的创新程度、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两个等级,分别授予集体荣誉奖状、个人奖励证书,并颁发奖金。


    第五条   海洋创新成果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六条   国家海洋局所属单位,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海洋管理机构,国家其他涉海部门和单位可依据本办法推荐海洋创新成果奖。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七条   海洋创新成果奖由国家海洋局聘请海洋科技和管理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国家海洋局批准并授奖。


    第八条   获得海洋创新成果奖的项目,在批准和授奖前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如有异议,按规定程序处理;无异议的,即行授奖。


    第九条   海洋创新成果奖主要完成人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工作业绩考核、技术职称评定、技术职务聘任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   海洋创新成果奖的奖金发放由国家海洋局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海洋创新成果奖的奖金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搞平均主义。


    第十二条   获海洋创新成果奖的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实,将撤销其奖励,收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司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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