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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海域使用审批权限划分的意见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 十八条的规定,国务院审批权限以外的项目用海,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但为了避免沿海各地区同级政府审批权限差异太大,各地普遍希望国家对地方各级海域审批权限划分提供一个指导性意见。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全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造地、码头、堤坝等填海型项目用海,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严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港池、盐池、渔池等围海型项目用海,由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分级审批,并根据面积和用途合理划分各级审批权限。

  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浴场、养殖、锚地等开放型项目用海,主要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四、跨行政区域的项目用海,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明确地方各级政府海域使用审批权限,是全面开展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重要前提。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上述意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抓紧制定本地区各级政府海域使用审批权限划分的具体意见,于5月底之前颁布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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