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大龙城乡建设开发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内蒙古宁城老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和《关于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报告》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
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我会对你公司根据《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告收购报告书全文无异议,你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同意豁免你公司因持有161,639,868股内蒙古宁城老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占总股本的53%)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三、你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本次收购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