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部一九七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73)财税字第53号文附发的《
关于委托代征工商各税提支手续费的几项规定》通知各地执行以来,对代征手续费的管理工作起了一定的作用。
随着税收制度的改变,提取代征手续费的来源发生了很大变化。各地反映按原规定在“其他工商各税”提取百分之五的代征手续费已经不够开支,要求改变代征手续费的提取办法,为了解决当前存在的实际问题,现将一九七三年的原规定第三项作如下修订:
“三、代征手续费以省、市、自治区为单位,从‘其他工商各税’及‘打击投机倒把补税罚款收入’实际收入中在百分之五以内提取,如果确实不够开支,其不足部分,可以在实际代征的‘工商税’税款中的百分之五范围内提取,但不得按‘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收入总额提取,也不得自行提高提取比例”。
修改提取办法以后,有关代征、提取和支付等项办法和数字,应当按照原办法第九项,由省、市、自治区财政局作出相应的补充规定,认真控制管理。
以上规定,自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