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招商证券基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7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4]140号,以下简称《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设立招商证券基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的申请。计划类型为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为3年,到期后如展期须另行申请。计划在推广期内接受的委托资金不得超过20亿元人民币,在存续期内接受的委托资金总计不得超过30亿元人民币。
核准《招商证券基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招商证券基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及其他有关协议。
二、同意你公司为计划的管理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为计划的托管人,你公司和招商银行为计划的推广机构。
同意你公司办理计划的登记注册业务,招商银行办理计划的托管、结算业务。招商银行应根据本批复为计划开立资金账户,并持本批复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有关机构办理计划证券账户、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
三、你公司及代理推广机构在推广设立和后续服务活动中,应当按照《试行办法》、《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严禁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上公开推广计划,接受客户委托的资产不得低于规定金额;同时,要保证客户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并认真做好客户的参与、注册登记、合同管理、会计核算、费用计提、信息披露、收益分配、退出等工作。其中,费用计提须逐项向客户披露。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为客户办理计划合同的转让手续。
四、你公司应将推广材料报推广地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在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0天内完成计划的推广、设立活动。推广、设立活动完成后,你公司须按照《通知》的要求将计划的推广、设立情况报我会及注册地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你公司在计划的投资管理活动中,应当按照《试行办法》、《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接受托管银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监督管理,履行信息披露、报告等义务。
六、你公司在计划的推广、设立、投资管理、后续服务和变更、终止等活动中,如遇重大问题,须及时向我会及注册地我会派出机构报告。
二○○五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