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厅):
为便于各地更好地理解“十一五”“城考”和“创模”指标的考核要求,与我局“十一五”环境统计指标体系相衔接,经研究,我局对部分“城考”和“创模”指标解释进行了细化或调整。其中,“城考”与“创模”相同的指标项,对“创模”城市考核要求增加了一些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参照执行。
在本补充说明中未进行细化或调整的内容,均按“十一五”“城考”和“创模”指标解释执行(详见环办(2006)36号、40号文件)。
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十一五”“城考”和“创模”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补充说明
第一部分 基本条件
一、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
如在国家考核指标基础上又调整考核指标的省,按省考核指标的考核结果统一排名,并有说明。
二、无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模范城市考核要求增加:避免发生国家环保总局通报和国内外重要媒体曝光的、有严重影响的环境违法和环境污染事件。
三、环境保护投资指数
(一)不包括环财发(1999)64号中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投入。
(二)道路、桥梁、路灯、防洪等市政工程及水利、生态建设投资不计入环境保护投资。
(三)指标解释和数据来源见环境统计。
第二部分 考核指标
经济社会
一、经济持续增长率,人均GDP
(一)该项指标由城市统计部门提供,指标解释完全同国家统计局的解释。
(二)经济持续增长率按可比价计算。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年度计划完成率
该指标由城市计划生育主管单位提供,指标解释由下达计划的部门解释。
三、单位GDP能耗
(一)该项指标名称调整为“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指标定义为“城市地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消费总量与城市规模以上企业工业增加值的百分比”。
(二)该指标由城市统计部门提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能源消费总量”的界定和统计方法,按国家统计局的要求进行。
(三)模范城市考核要求中增加:市政府采取的具体的节能降耗政策、工程项目、措施及其定量效果等。有能源平衡表及其说明。
四、单位GDP用水量
(一)城市总用水量包括工业用水、生活用水,不包括农业用水和生态用水。生活用水指供水量(不是售水量),包括居民用水和公共服务用水,工业用水指新鲜用水量。
(二)城市国内生产总值不扣除第一产业。
(三)模范城市考核要求中增加:市政府采取的具体的节水政策、工程项目、措施及其定量效果等。有城市水平衡图(或表)及其说明。
五、*万元GDP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
(一)该指标名称修改为“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主要工业污染物指工业废水、COD、二氧化硫、烟尘。其排放量数据来自环境统计。
(二)工业增加值:指标解释和统计方法按国家统计局要求。是指全部企业工业增加值,不是规模以上企业工业增加值。
(三)模范城市考核要求中增加:市政府采取的具体的产业结构调整和主要污染物排污总量削减的各项措施、工程项目及其定量效果等。
环境质量
一、*空气污染指数
(一)采用自动监测系统进行环境空气监测的点位,有效日均值按《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 193-2005要求统计。
(二)每日API指数按认证点位的浓度均值计算。重点城市点位由总局认证,其他城市由上一级环保局按国家环保总局 “关于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增设与变动的通知”(环发(2000)254号)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关于发布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增设与调整技术要求的通知”(综字(2001)004号)进行认证。
(三)模范城市考核要求中增加:API指数≤100的天数超过全年天数85%的城市,如年均值超过国家二级标准,要求近三年的年均值必须逐年下降。
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一)“城考”按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要求(国家环保总局“关于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实施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的通知 ”环函(2005)47号)项目和频次进行监测。
(二)模范城市除按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的要求进行监测外,还要进行有机污染物和重金属的监测:
1、第一次要做全分析(包括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表3的所有项目),检出的有机物和重金属要纳入日常监测,每月监测。
2、地下水不做有机物分析,但还应监测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表1的所有项目(除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要求监测的项目),检出的项目要纳入日常监测,每月监测。
3、第一次全分析时,有机物和重金属监测结果可由其他部门提供,以后检出项目的日常监测结果要由环保部门监测。
4、2007年1月1日以后验收的模范城市均应提供有机物或重金属监测结果。
(三)评价方法
1、 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评价方法修改为“单因子评价”,即一项不达标即为该月水质不达标。
2、所有项目均参加评价,监测频次不足和监测项目不全均以不达标计。
3、由于地质原因造成监测项目不达标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模范城市考核要求中增加:严格执行各项国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有关规划、法规、标准、监测规范等要求,未发生污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事件等。
三、*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一)执行标准
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按《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评价,“十五”期间认证的点位,以后按下列功能评价:
渔业用水:按Ⅲ类标准评价
工业用水: 按Ⅳ类标准评价
农业用水:按Ⅴ类标准评价
与人体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按Ⅲ类标准评价
与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按Ⅳ类标准评价
一般景观用水:按Ⅴ类标准评价
各城市水环境功能区划以地方政府文件为准。
(二)点位认证
重点城市点位由总局认证,其他城市由上一级环保局参照以下要求认证:
1、按市区范围内水环境功能区划划定的功能考核,同一类功能水体选择相对较大的水体考核;
2、在例行监测断面中选择考核断面;优先选择国控断面,依次为省控断面、市控断面。
(三)市区无劣Ⅴ类水体的考核办法
模范城市考核此项内容。对市区内其他水体(非“城考”水体)需提供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生化需氧量和氨氮的监测数据以说明其现状水质类别:
1、如该水体设有国控、省控或市控断面,提供常规监测数据;
2、如该水体未有上述断面,但已划定功能,应增加监测,提供考核前一年监测结果(至少2次/年,上、下半年各一次);
3、未划功能的小河流应无黑臭现象。
四、*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
无
五、*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
无
环境建设
一、受保护地区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
(一)只包括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不包括生态示范区、特种林木保护区和生态公益林等。
(二)自然保护区只包括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
十二条,所有自然保护区(国家级和地方级)的建立均由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相关部门(如环保局或林业局等)批准的自然保护区可纳入统计。
(三)海域自然保护区可纳入统计,但分母也应包括海域面积。
二、*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该指标由城市建设部门提供,指标解释完全同城市建设部门的解释(国家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建设统计指标解释的通知》建综(2001)255号),如国家建设部修改指标解释,则按最新要求统计。
三、*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
(一)该项指标名称改为“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操作解释与“十五”“城考”指标解释一致,计分方法、公式、权重仍按“十五”“城考”指标实施细则(环办(2006)36号)执行。
(二)模范城市考核要求提高到80%。
(三)模范城市仍考核“缺水城市污水再生水利用率≥20%”,缺水城市按《“十一五”水污染防治规划》界定的城市。
(四)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收费到位,积极推进市场化运作。
四、*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口自动监控率,工业企业排污申报登记执行率
(一)重点工业企业:按“环境统计报表制度说明”的解释界定。
(二)“城考”指标将“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改为“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数据来源为环境统计。
(三)模范城市考核指标仍为“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内容包括:安装排放自动监控设施,按规定的监测频次,每次监测浓度均达到排放标准;执行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不超过排污总量指标要求;未发生污染事故等。国家环保总局确定的应该安装排放自动监控设施的重点工业污染企业即国家监控的重点污染源,以国家环保总局的文件规定为准。
(四)监测频次
环境统计有规定的按照环统规定,环统没有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重点工业企业:至少半年1次,2次/年
2、如属国家监控的重点污染源:每季度1次,4次/年
3、如省里有规定,按省里的要求进行,但不得低于上述两条的要求
(五)监测项目:
按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统计的要求进行
(六)其他说明:
1、一个企业有多个排污口,主要排污口必须安装自动监控设施。
2、自动监控设施包括废气和废水排放重点工业污染源的自动监控。
3、主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要与环保部门联网。
五、*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
(一)地级以上城市按本指标考核,清洁能源指除煤炭和重油以外的能源。该指标考核上一年度的结果。
(二)县级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是指:城市辖区内所有燃烧设备(锅炉、窑炉、茶炉、大灶)使用清洁能源的台眼数占燃烧设备总数的比例。该指标考核当年度的结果。
县级市考核的“清洁能源”按国家环保总局“
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的界定。
(三)模范城市考核要求中增加:市政府采取的具体的清洁能源的政策、工程项目、措施及其定量效果等,有能源平衡表及其说明。
六、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
按建设部门的要求统计。
七、*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
(一)各地委托工作
1、按照国家环保总局有关文件要求(环发(2003)68号、环发(2004)114号)和环函(2005)83号),依据《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环发(2005)15号)中的技术指标,由省环保局审核和委托。
主要审核内容包括:检测单位资质审查、检测场所设计和服务、检测设备、检测人员、质量管理等。主要审核程序包括:检测机构申请-所在城市环保部门的初审-专家评审-省级环保部门的审核和委托。在委托文件中明确检测机构应将检测结果提供给市环保部门。
2、受委托的检测机构不局限于环保系统内的单位。
(二)检测工作,应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在用机动车排放检测规范》和相关标准执行。其中年检频次、合格证管理、检测方法选择、数据格式及传输等在规范中都作了相应规定。
(三)模范城市考核要求中增加:市政府颁布机动车污染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禁止环保定期检测不达标机动车上路行驶等。按照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规定,采取具体措施控制机动车、农用车污染。
八、*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一)卫生填埋场地要具有防止对地下水、空气和周围环境污染,以及防止沼气爆炸的设施,并符合相应的环境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排放必须满足《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所规定的排放限值和排放要求;不达标的,不得认定为无害化处理。
(二)焚烧厂、垃圾堆肥场均要具备防止对地下水、环境空气和周围环境污染的防治设施。焚烧厂排放的烟气、废水要达到《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
(三)垃圾处理厂渗滤液经处理达到接入城市污水管网标准的可接入污水管网。
(四)垃圾处理厂渗滤液一年监测四次(每季度1次)。
(五)模范城市考核要求中增加:市政府采取对生活垃圾收集、收费、减量化、综合利用、分类管理等方面有具体措施。垃圾处理场(包括封场的)渗滤液处理达标、焚烧处理达标,有异味处理措施,周围居民没有不良反映等。
九、*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综合利用量和处置量按照环境统计报表制度及指标解释的规定。数据来源于环境统计报表。
十、*危险废物处置率
(一)按照《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每个地级城市应当将医疗废物送往本地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处理。县级市可通过合法途径将医疗废物送往其它地区的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处理。数据来自环境统计。
(二)模范城市考核要求增加:市政府有对危险废物管理文件,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监管、收费措施,处理处置设施均达到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等。
环境管理
一、环保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环境指标已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制定创模规划并分解实施,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一)创模规划已通过评审,并经市政府公布实施,但在新指标实施后才申请验收的城市,创模规划可不重新编写、评审,但需要按照新指标要求补充相关规划内容,报政府批准实施;尚未通过评审的规划,应按新指标体系要求编写。
(二)环境质量公告发布者为地方人民政府或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二、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和规划环评综合执行率
模范城市考核要求增加:市政府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和规划环评管理的文件。联合计划、土地、工商、银行、环保等部门,确定应进行项目环评和规划环评的项目,共同监管。
三、按期完成总量控制计划,国家重点环保项目落实率
(一)重点考核总局与各省政府签订的COD和二氧化硫总量削减责任书的落实情况。其他内容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各有关国家环保专项规划要求考核完成情况。
(二)模范城市考核要求增加:各项目单位采取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总量削减的具体措施、工程及其定量效果等。
四、*环境保护机构建制,环境保护能力建设
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按照总局下发的有关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办法进行考核。
五、*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
(一)“城考”城市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公众对城市环境满意率调查的通知》(国统字(2006)196号)文件执行。未按照此要求进行的满意率调查结果不计分。
(二)模范城市增加考核要求:按照国家统计局方法调查和现场验收时调查,两项调查均要达到85%以上才合格。
六、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
(一)绿色学校可是国家级、省级或市级。
(二)使用市统一的环境教育教材。
七、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城乡结合部及周边地区环境管理
无
参考指标
参考指标也纳入考核。
一、开展了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绿色社区、绿色学校、国家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国家生态工业园区、国家ISO14000示范区等活动,并且各类创建创成数量逐年增加。
(一)所列创建活动不一定全部均有,但创建创成数量必须三年逐年增加。
(二)国家级、省级或市级创建活动均可。
二、开展了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应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已审核的企业数量逐年增加。
“国家规定应进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企业”按照《清洁生产审计管理》确定。
其他
一、“城考”和“创模”每一项考核指标代表一方面的工作,并且一些指标之间具有相关性。在实际工作中,要围绕指标代表的工作内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以及技术规范前面开展工作,禁忌唯指标而指标,甚至在数据上弄虚作假。与每项考核指标有关的国家相关规定文件目录索引见国家环保总局网站。
二、模范城市每年按照模范城市的各项考核指标要求,以政府文件向国家环保总局上报进展情况,抄报所在省环保局。其中涉及“城考”的16项考核指标填报要求仍然与其他所有参加“城考”城市相同,模范城市参加各省的“城考”会审和结果排序。
三、2006年按照调整后的16项“城考”指标上报考核结果。上报结果以正式文件和电子件两种格式上报,电子件按“十一五”“城考”软件(2006年底完成)格式上报。
注:文中*代表“城考”和“创模”相同的指标项。
如与培训班教材不同的内容以此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