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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报告》(东方[2005]25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你公司对公司章程所作的修改。
特此批复。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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