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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报告》(东方[2005]25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你公司对公司章程所作的修改。
特此批复。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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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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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 鞍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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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 赤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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