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部门,省以上驻泰各单位,泰山区、郊区物价(分)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
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以及省市有关清费治乱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停止执行泰安市物价局(89)泰价涉字第209号文件,自2001年元月1日起停止收取“建筑垃圾保洁费”。有关的环卫收费,严格按照泰安市物价局、泰安市财政局、泰安市建设委员会泰价费发(1998)43号文件执行。泰山区物价分局要抓好此项收费的落实工作,并注销《收费许可证》,贯彻落实情况上报市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