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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部署2001年度全国粮食和油脂统计年报编制工作

日前,国家粮食局印发《国家粮食局关于编制2001年度全国粮食和油脂统计年报的通知》(国粮调[2002]39号),要求各地做好2001年度全国粮食、油脂商品流转统计年报和地方储备粮油年报工作。通知指出,为准确、全面地反映粮油购、销、调、存以及进出口等情况,保证粮食、油脂统计数据的真实和汇编资料的质量,各地要按照以下要求做好汇编工作:
  一、统计标准。本年度粮油商品流转统计年报表的各项指标必须严格执行《2000年度全国粮食油脂统计制度》(国粮发[2000]61号)和《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2001年度全国粮食油脂统计制度的通知》(国粮调[2001]103号)文件精神,同时要按国家粮食局的有关规定如实进行填报,不得出现虚报、瞒报、漏报和重复统计等问题。对于粮食、油脂收支平衡表中的购、销、调、存指标,要按实际业务发生的情况,包括数量、性质和品种等进行准确统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附营企业的有关指标要严格分开统计。年报中月度数据以月报为准,如有变动一律在3月份调整。

  二、收购。在收购指标中,要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附营企业划分,分清商品纯购进、国家定购、保护价收购以及从购销企业购进、从附营企业购进和从其他批发零售贸易业购进等各项指标的情况,避免重复统计。

  三、销售。对于粮食、油脂统计年报中的销售指标,要准确分清性质,按照统计制度规定的销售指标如实填报商品纯销售数量,退耕还林用粮作为商品纯销售其中数统计。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给新库压仓的粮食作系统销售统计,跨省销售的粮食作省外系统内销售统计。省内购销差超出正常范围的要查明原因。陈化粮销售要按国家粮食局、财政部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下达陈化粮销售(出库)计划的通知》(国粮调[2001]168号)文件要求作统计处理,陈化粮销售执行时间为2001年11月至2002年3月,销售数量要按实际销售情况作统计处理,并核减当月库存。

  四、粮油库存。要严格分清商品粮油库存、商品粮油库存中的定购粮食库存和保护价库存、超期储存库存、地方储备库存等各项指标。年度年报汇编时,核对全年数量,确定分月库存。

  五、其他指标。对其他收支差、加工折差、损失损耗超出规定范围的,要查明原因,核实数量,并报文字说明。

  六、注意复核。各省要加强对年报资料的审核、监督,年报各项统计数据必须以基层粮食业务发生实际为依据,自下而上逐级汇总、审核、编制,保证数字准确无误。在粮食统计年报表中,统一按原粮并贸易粮计算,单位为万吨并保留一位小数;油脂统计年报表,统一按折油计算,单位为吨并保留整数。在编制统计年报过程中,如有统计口径、指标衔接等问题,请及时与国家粮食局调控司联系,以便在年报汇编前解决。各地汇总上报的年报资料必须经省(区、市)粮食局负责同志审核签字后方可报出。年报一经报出,经国家粮食局审核汇总后,即为定案数字。同时,请各地对2001年度粮油产购销存等情况写出分析材料,一并报送国家粮食局。

  七、报送方式和时间。各省对汇编后的2001年度粮油统计年报表,必须同时采用软盘、计算机联网和填报报表的方式报送,并于2002年5月15日前上报国家粮食局调控司;2001年度粮油统计制度通知中的国粮10表为日历年度报表,各省(区、市)应于2002年3月20日前上报国家粮食局调控司。

2002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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