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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的標誌及工作證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標誌

 

一、核准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的標誌,該標誌的式樣載於本行政法規附件一,該附件為本行政法規的組成部分。

二、標誌須以載於本行政法規附件二的式樣所指的色彩印製,該附件為本行政法規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
工作證

 

一、為適用十二月二十日第70/93/M號法令第十七條的規定,核准載於本行政法規附件三的地圖繪製暨地籍局工作人員使用的工作證的式樣,該附件為本行政法規的組成部分。

二、工作證為白色,規格為88毫米x62毫米,持證人相片左下角蓋有地圖繪製暨地籍局鋼印。

三、工作證除附有持證人相片外,亦載有工作證編號、持證人姓名、職級、持證人簽名、局長簽名,以及持證人享有的權利。

四、工作證由地圖繪製暨地籍局局長簽發。

 

第三條
廢止性規定

 

廢止二月九日第29/85/M號訓令及二月二十七日第36/89/M號訓令。

 

第四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零年八月十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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