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各地和有关部门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减轻企业、农民和群众负担的一系列方针政策,采取了有力的措施,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但是,一些地方乱涨价、乱收费、乱摊派等加重企业、农民和群众负担的问题尚未从根本上解决,而且在一些地区和部门还相当严重。因此,省政府决定2001年12月在全省集中开展整治“三乱”工作。在各地、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省集中整治“三乱”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巩固整治“三乱”工作的成果,完善监督管理措施,根据《国务院
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以及温家宝副总理在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从我省实际出发,决定在全省城乡同步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
一、充分认识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包括明码标价或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下同)制度的重要意义
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是要求提供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经营者、收费的执收部门和单位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电子显示牌、电子触摸屏和价目表等形式,结合执行明码标价、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制度,直接、透明地把国家有关价格和收费政策向社会公告,让企业、农民和群众能够掌握、依靠国家的价格政策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监督经营者、执收部门和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和收费政策的制度。这是加强政务公开、民主监督和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的有效形式;是整顿市场秩序,规范价格和收费行为,组织动员群众共同制止“三乱”,保护企业、农民和群众合法权益,减轻企业、农民和群众不合理负担,促进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措施;也是巩固全省集中整治“三乱”成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防止“三乱”的“民心工程”和“阳光工程”。各地和有关部门要从努力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结合实际,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实行,并取得扎实、明显、为广大人民群众认可的成效。
二、切实加强对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领导
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涉及面广,既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各部门和单位、也涉及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而且政策性很强,必须在政府统一领导下,采取条块结合,分级负责组织实施,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省政府决定成立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厅局联席会议,由常务副省长牛绍尧任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杜开坦、省计委副主任陈培富任副组长,省监察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农业厅等相关部门领导为联席会议成员,厅局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计委,负责协调指导工作。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和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结合政务公开、民主监督,采取有力措施,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扎扎实实做好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宣传、建立和组织实施等各项工作。各地、各部门的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通过多种方式,特别是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宣传党和国家减轻企业、农民负担政策,宣传价格和收费法规,宣传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目的、意义以及内容,让广大人民群众知晓、关心和支持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依靠价格和收费政策,主动发挥监督作用,保证公示制度的顺利推行。
三、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具体办法
(一)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指导思想和目的。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六中全会和省委六届十五次全会精神,努力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切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整顿和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完善价格和收费监督约束机制,规范收费行为,制止“三乱”,切实减轻企业、农民和群众负担,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二)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范围。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中央和省两级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国家行政机关收费、公益服务收费、公用事业收费,以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
价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均应实行公示。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按照明码标价的规定实行公示。
要特别重视涉及群众生活和农村价格和收费的公示工作。重点抓好中小学收费、婚姻登记收费、社会抚养费、农民建房收费、农村电网改造收费、电价、水价、煤气、交通、邮政、电信、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和药品、农业生产资料等价格和收费的公示工作。提高价格和收费的透明度。
乡镇政府和村级行政组织收取的乡统筹、村提留按照村务公开、政务公开的规定,参照本通知规定实行公示。
(三)公示的主要内容是:价格和收费政策规定、商品名称、规格、产地、计价单位、价格或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执行时间、执行期限、批准机关和文号等,以及监督、受理投诉电话号码等内容。
(四)收费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有权机关批准的收费文件规定,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中所确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及范围等进行公示。经营者公示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必须符合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
(五)价格和收费公示,按照“谁收费、谁公示,谁公示、谁维护”的原则,由经营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收费的执收部门和单位负责公示,并对公示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要及时更换、维修。价格和收费政策变化时要及时按规定更新内容。
(六)价格和收费的公示形式应坚持因地制宜、经济实用、讲求实效、方便群众、不增加消费者和农民负担,以及看得见、说得清、留得住的原则设置。公示载体应当是相对固定和长期独立置放的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或价目表、电子显示牌、电子触摸屏等多种形式。制作材料、规格、样式应因地制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照当地的实际情况规范设置。
(七)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要与政务公开、村务公开、服务公开、民主监督,明码标价、亮证收费相结合。
(八)严禁将越权制定的乱收费通过公示“合法化”;严禁以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为由向企业、农民和群众集资、摊派、收费,增加企业、农民和群众负担。
(九)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企业、农民和群众有权拒绝缴纳,并有权向当地价格等主管部门举报。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明码标价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加强督促检查工作
各级政府要了解掌握工作的进展情况,针对存在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及时推广好的经验,对成绩突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确保公示制度的顺利推行。各级监察、计划(价格)、经贸、财政、审计、农业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对贯彻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和收费管理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本通知从2002年1月1日起实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