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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关于严格审批和认真清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发[1993]33号《国务院关于严格审批和认真清理各类开发区的通知》文件精神,集中力量抓紧办好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真检查和清理地方自行兴办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特作如下通知: 
  一、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文件规定,实行两级审批制度。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只能控制在少量,防止过热,而且要直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不得以有关部门代批。 
  二、未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而设立的各种开发区,不得沿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或科技工业园(区)的名称和政策。 
  三、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对本地各种类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进行一次认真检查清理,对那些确实不具备兴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条件的,应令其停办或缓办。 
  四、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通过这次检查清理,进一步集中力量,扎扎实实抓好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和基本建设,深化开发区各项改革,引导高新技术项目、资金和各类人才进入开发区,努力做到开发一片,建成一片,收益一片,使开发区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五、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将检查情况于1993年6月底前报我委火炬计划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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