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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涪垫公路涪陵段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涪陵区物价局、涪陵区财政局、涪陵区交通委员会: 
  你们报来的《关于涪垫公路涪陵段车辆通行费试行标准的请示》(涪物价发[2003]236号)及相关材料已收悉。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收费公路审批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01]70号)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涪垫公路涪陵段起于涪陵长江大桥北桥头,止于垫江界凉水井,系山岭重丘二级公路,全长39公里。该工程于1996年6月经四川省计委以川计[1996]交625号文批准该路段的改线新建路基工程;2000年5月经重庆市涪陵区计委以涪计委发[2000]92号文批复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2003年11月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涪垫公路涪陵段收取车辆通行费及设置杨柳收费站的批复》(渝府[2003]250号)文件批准涪垫路建成后收取车辆通行费。该工程总投资5795.1063万元,其中:重庆市交委补助325万元,区交委向银行贷款5470.1063万元。该路于2002年9月12日建成通车,根据国家有关“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的规定,同意该段公路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收费标准: 
  站名杨柳收费站收费标准 
  标准 
  车型 
  摩托车(二、三轮)2元/车次 
  10座(含)以下客车1吨(含)以下货车10元/车次 
  11-30座(含)客车1-3吨(含)货车15元/车次 
  31--50座(含)客车3-5吨(含)货车20元/车次 
  5吨以上货车51座以上客车4元/吨次 
  注: 
  1、普通客车以核定准载座位每10座折合1吨计费,卧铺客车每7座折合1吨计费,货车、拖拉机以《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算,3吨以上尾数不足1吨按四舍五入计算。 
  2、对改型(装)、降低载质量(降吨位)的车辆,其计量吨位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 
  定执行。 
  三、站点设置及收费方式: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2003]250号文的批复,在该线路设置杨柳一个收费站(79km+400处),对过往车辆实行过站式双向收费。对在该线路从事经营的定线营运车辆实行月票制度,车辆范围、月票标准和办法,由涪陵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四、收费主体:涪陵区交通委员会。 
  五、收费范围: 
  除正在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抢险救灾车、警车、军车、外交车、市政府特批的车辆外,其他任何机动车辆均缴纳车辆通行费。 
  六、收费及管理人员控制在20人以内。 
  七、收费单位在收费前应办理明码标价公示牌,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八、请你们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尽快完善“生命工程”防护栏的建设,同时在2004年4月1日以前完成该段路的养护及维修。 
  九、试收费期限从2004年4月1日起至2006年3月31日止。试收费完后,请你们按照试收费情况及工程决算材料,重新上报确定正式的收费标准和收费年限。 
  此复 
 
 
二○○四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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