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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恢复托收承付方式有关编报结算业务报表和启用商业汇票新凭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会计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会计(财会)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0]57号文《关于恢复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通知》和银会计[1989]12号《关于结算凭证印制和订购的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恢复结算拖欠季报表(银统26表)。各行从今年第二季度开始按照五总行银发[1987]363号《关于编报结算业务报表的通知》所附表一的项目和要求编报。省分行向各自总行填报该表时包括所辖地区计划单列城市分行的数字。 
  二、结算种类结构情况年报表(银统29表),在委托收款下增加“异地托收承付”项。结算业务质量情况年报表(银统30表)在第5项下增加第6项不按规定扣划托收款项;第7项不计或计错赔偿金;第8项受理无理拒付。原第6、7、8项的序号依次下延。 
  三、商业汇票新凭证的启用。商业汇票新凭证已由上海五四二厂按照各行的要货计划印妥发送各行,各行即可发售各单位使用。商业汇票旧凭证的签发截止到一九九○年六月三十日,从一九九○年七月一日起,一律使用新凭证签发商业汇票。对未用的旧凭证要认真清点,核对相符后,集中销毁。以上,请各银行的业务机构转知各企业单位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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