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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十条第(四)项修改为“实施测绘前未按照规定办理测绘任务登记的,责令其停止测绘,限期办理”。 
  二、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目录或副本的,由省测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仍不汇交的,停止提供基础测绘成果”。 
  删去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三、删去第四十四条。 
  根据本决定对《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有关的条、款、项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附: 
 
 
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原第 四十 条第(四)项、第四十二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条 …… 
  (四)实施测绘前未按照规定办理测绘任务登记的,责令其停止测绘,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登记继续测绘的,没收全部测绘资料,可以并处测绘工程总费用百分之十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目录或副本的,由省测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仍不汇交的,停止提供基础测绘成果,可以对单位负责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省、市地测绘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该测绘成果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罚没处罚管理的具体事项,依照《河南省执法机关实施罚款没收财物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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