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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实行贷款五级分类的通知
各银监局: 
  为了提高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贷管理水平,增强风险预警能力,促进农村信用社建立审慎经营理念,根据银监会的统一安排,现就农村信用社实行贷款五级分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 
  贷款五级分类是通过对借款人财务、非财务、现金流量和信用支持等因素的连续监测和适时分析,动态、真实地反映借款人各个时期的还款能力、还款意愿及贷款风险变化情况,判断贷款的实际损失程度,为确定和处置贷款风险提供科学、准确的依据。银监会各派出机构和农村信用社系统要高度重视贷款五级分类工作,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精心部署,认真组织,稳步实施,确保2006年农村信用社实行贷款五级分类。 
  农村信用社要通过逐步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办法,实现以下目标:一是促进农村信用社树立审慎经营、风险管理理念;二是充分运用分类结果对贷款进行分类管理,加强信贷管理,有效控制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三是及时发现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完善信贷管理制度,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四是进一步提高农村信用社员工队伍素质。 
  二、总体安排 
  按照“先非农户后农户、先表内后表外”的原则,全面安排农村信用社的贷款五级分类工作。 
  第一阶段是准备阶段,时间为2003年四季度。各省(市、区)做好选定试点单位、组织培训、完善信贷档案、清理信贷资产等试点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是试点阶段,时间为2004年。年初,试点单位开展贷款五级分类试点,对除农户贷款以外的所有表内信贷资产进行分类。下半年,各省(市、区)逐步增加试点单位,并将试点单位贷款分类的范围扩大到所有表内信贷资产(农户贷款五级分类办法另行制定)。 
  未纳入试点的农村信用社重点做好规范贷款档案管理工作。要全面清理核查账务,了解、掌握资产真实情况,分析风险状况。同时,要求贷款企业必须尽快健全财务体系,并按照信用社信贷管理的要求定期报送会计报表。 
  第三阶段是全面推行阶段,时间为2005年。全国农村信用社全面试行贷款五级分类,争取从2006年开始,停止执行四级期限管理的分类制度,实现农村信用社对表内、表外信贷资产的五级分类,并按照贷款的风险状况,合理计提专项贷款损失准备。 
  三、试点部署 
  当前重点做好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试点工作。 
  (一)试点范围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及已试行贷款五级分类的县(市)联社列入试点范围。此外,每个省(市、区)至少选择1家规模较大、农户贷款比重相对较低、资产质量较好、内控机制健全的县(市)联社作为贷款五级分类试点单位,并于11月30日前将试点单位名单报银监会合作部。 
  (二)试点内容 
  各省(市、区)根据银监会制定的《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试点操作指引》(另文下发)开展试点工作。 
  试点农村信用社对贷款(农户贷款除外)、贴现、进出口押汇、承兑汇票垫款等所有表内信贷资产实行五级分类。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按照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要求,对表内外信贷资产全面实行五级分类。 
  各试点单位要尽快按照贷款五级分类的标准建立信贷台账。自2004年二季度始,各试点单位要按季向银监会派出机构同时上报四级期限管理分类和五级分类数据,各省(市、区)银监局汇总后上报银监会。 
  (三)组织实施 
  各省(市、区)银监局和省级联社(协会)按照本通知确定的工作职责,负责试点的组织培训、指导分类、汇总评价分类结果、监督检查等工作。 
  四、基本要求 
  第一,各银监局及其派出机构要切实担负起对辖内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职责。成立省级联社和省级协会的,由省级联社和省级协会负责辖内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督促落实工作;没有省级联社和省级协会的,由省(市、区)银监局负责。各省(市、区)要确定专门部门、专门人员负责,切实做到人员落实、任务落实、责任落实、措施落实。 
  第二,分级分批进行干部培训。银监会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合作金融监管部门干部、省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负责人员的培训;各省(市、区)银监局和省级联社(协会)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辖内监管干部和农村信用社管理人员的培训。 
  第三,县(市)联社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做好调查研究工作,进一步完善贷款审批手续,逐步健全贷款档案和企业经济档案,认真扎实地做好贷款五级分类的前期准备工作,分步实施,确保贷款五级分类工作标准严格、认定准确、操作规范、审核合规。 
  第四,银监会各派出机构要及时督促、指导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组织实施贷款五级分类工作,规范操作行为,帮助农村信用社解决实际问题,并将辖区内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的情况、经验、问题、工作进度等及时汇总并报送上级监管部门。 
  请银监局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派出机构和县(市)农村信用社联社。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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