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房地产开发单位、各规划土地分局:
鉴于物价上涨因素,一九九一年六月四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
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35号令)有关房屋拆迁的各项补偿标准已明显偏低,依据《
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
五十 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房屋拆迁的过渡、搬家、停产停业等各项补偿费用的标准,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拆迁民用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原使用面积每平方米二元调整为五元;过渡期超过两年,从第三年的第一个月起,按原使用面积每平方米十元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安排房屋给被拆迁人过渡,过渡期超过两年,从第三年的第一个月起,按原使用面积每平方米五元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拆迁民用住宅,对使用人一次安置到位的搬迁,由拆迁人按户一次补偿搬家费一百元至一百五十元调整为二百元至三百元,未一次安置到位的搬迁,应加倍补偿搬家费。
三、拆迁企业、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用房被拆迁人自找生产经营过渡地点的,营业门面按原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十五元,其他用房每平方米十元的标准按月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企业、事业单位自找房屋过渡,搬迁期间停产停业,根据损失程度,由拆迁人按其拆迁前三个月的平均工资和奖金水平,给予被拆迁企业、事业单位在册人员三至六个月补偿。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已领取《拆迁许可证》,召开动迁大会的项目仍按原规定办理。
一九九三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