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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市区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市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市区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 14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月十日 
 
 
关于市区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意见 
 
  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1999〕34号)和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2〕116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我市市区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在原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全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新进人员也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现就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是指于2003年7月1日以后进入经苏州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军队转业军官除外)。有新进人员的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及其个人,须按照我市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其中,按规定由单位缴纳费用的部分,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行政事业费中安排;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分别列入预算和自有资金列支。 
  二、原来在机关或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且按规定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在编人员,流动到全额或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按规定仍不在机关事业参保范围之内,不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上述人员今后如进入企业或自谋职业人员需要参加养老保险的,可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事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处理意见的通知》(苏劳社险〔2002〕9号)的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三、对事业单位在2003年7月1日以后聘用的原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满十年的新进人员,实行“占编不进编、协议工资制”的管理新机制。即由用人单位参照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2〕116号)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编外聘用手续,签订编外聘用合同,实行编外聘用管理,并按规定继续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协议工资标准应根据本单位所聘岗位同工同酬的原则协商确定,经主管部门审定后,报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其退休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计发。 
  四、驻苏部、省属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苏州市人事局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三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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