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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邵武市2003年度第一批次村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拨)用的批复
南平市人民政府: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邵武市对2003年度第一批村镇建设用地的请示》(南政[2003]综16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邵武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9.0978公顷(其中耕地5.967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用邵武市城郊镇莲塘村水田2.1613公顷、旱地0.12公顷、其他农用地0.2344公顷,拿口镇下沙茶果场未利用土地9.099公顷,下沙镇下沙村水田0.9371公顷、未利用土地16.1422公顷,屯上村园地O.2282公顷,计征用集体土地28.9222公顷;拨用邵武综合农场水田1.6572公顷、旱地1.0916公顷、园地1. 9992公顷、其他农用地0. 6688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O.3379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811公顷、未利用土地25.7158公顷,合计征(拨)用土地61.2037公顷,作为邵武市2003年度第一批次村镇建设用地。供地审批必须符合国家供地、地价、用地定额等规定要求,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涉及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同意呈报的征用土地方案。邵武市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规定核减被征用耕地的农业税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邵武市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落实。 
  五、该批次农用地转用9.0978公顷,计入南平市2003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六、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拨)用以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邵武市人民政府负责办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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