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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打击非法煤矿实施意见的通知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山西省打击非法煤矿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八月十四日 
 
 
山西省打击非法煤矿实施意见 
 
  2002年二季度以来,我省陆续发生5起非法煤矿因擅自生产酿成的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教训十分惨痛,为了坚决彻底地全部关闭和铲除一切非法煤矿,特制定全省打击非法煤矿实施意见。 
  一、打击非法煤矿总体要求 
  打击非法煤矿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统一部署,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和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负责组织实施,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集中力量,集中时间,联合执法,在全省掀起打击非法煤矿的高潮,各市(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清查,并严格按照关井“六条标准”在2002年9月底之前对其实施关闭。 
  二、打击非法煤矿的重点 
  (一)私开煤矿和被关闭后又“死灰复燃”的煤矿; 
  (二)2002年3月底前未经市(地)人民政府(行署)验收合格上报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的乡镇煤矿; 
  (三)被责令停产整顿而擅自生产的煤矿; 
  (四)通过复产验收后经复查不合格的乡镇煤矿; 
  (五)纳入关闭范围的国有煤矿矿办小井; 
  (六)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开办批准手续而进行基本建设的煤矿;已批准复产而又擅自建设其它独立生产系统的煤矿。 
  三、关井的六条标准 
  (一)煤炭管理部门撤销开办煤矿企业的批准文件,煤炭、地矿、工商管理部门分别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 
  (二)将生产建设技术、地质资料收缴煤炭管理部门。 
  (三)火工用品由当地公安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统一处理。 
  (四)矿井井筒完全毁闭、填实,井口场地得到平整,矿井生产设备和供电、通讯线路供水管路全部拆除。不留作业人员。矿井财产要妥善处理。 
  (五)主管部门对被关闭矿井检查验收合格后,填报“关井压产报告单”,按隶属关系上报。 
  (六)在省级报纸上发布关闭矿井公告。 
  四、打击非法煤矿的主要措施 
  (一)齐抓共管,联合执法,从重从快打击非法煤矿。各级人民政府及纪检(监察)、经贸委、国土资源、公安、煤炭、煤矿安全监察、电力、工商、环保、运销等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集中力量、集中一个半月的时间,完成对非法煤矿的关闭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到每日上报关闭进度,通过省煤炭工业局调度室(0351-4117555)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关闭的数量和有关工作情况。同时,省人民政府将组织11个督查组从2002年9月1日起分赴各市(地)进行为期一个月的跟踪督查。各督查组组长由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顿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领导担任,组员由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顿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二)未通过验收需吊销证照的煤矿,由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顿工作领导组以书面形式通知省级煤炭、国土资源、工商、公安、电力、供水、煤炭运销、煤矿安监等部门和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煤炭、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要立即吊销其相关证照,各市(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六条标准”实施关闭。 
  (三)电力部门要开展专项整顿,对非法煤矿要及时切断电源,拆除供电线路和设施,对给非法煤矿供电的责任人要开除其公职,追究供电单位领导的责任。公安部门要将非法煤矿现存的火工品收回,并要负责查堵提供火工品的所有渠道。对火工品流通供应监管不力的责任人及部门负责人要依法查办。今后,凡发现向非法煤矿供水和销售其煤炭的,要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对于干扰、阻挠关闭非法煤矿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惩处。对于清查不力、拖延不关或为非法煤矿提供保护伞的单位和个人,都要严肃追究责任。超过关闭非法矿井的规定时限,只要在一个乡镇发现有一处非法煤矿,就要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撤销所在村党支部书记、分管乡镇长的职务,给予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相应处分,并依法罢免村委会主任职务,追究矿主的刑事责任。在同一县(市、区)发现有两个乡镇有非法煤矿的,要给予所在县(市、区)分管副县(市、区)长行政处分。同时,要依法追究煤炭、国土资源、煤矿安监等职能部门相关责任人及领导的责任。 
  在规定时间内完不成关闭任务的乡镇、县(市、区)、市(地)要对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予以行政处分。 
  (五)各级、各部门必须严肃认真地开展清查、验收和督查工作,明确责任,密切配合,狠抓落实。每个乡(镇)、县(市、区)、市(地)完成关闭非法煤矿后,要逐级向上一级政府书面报告,并由上一级政府组织进行督查和验收。发现关闭报告不真实,验收督查不认真的,要严肃追究和从严处理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各市(地)要设立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实行举报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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