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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湖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规范我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和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省财政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印发了《湖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将这一《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 强化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为限制袋装、鼓励散装,长沙市辖区范围内所有销售袋装水泥的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其他用户,均应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根据《长沙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暂行办法》(长地税函〔1996〕047号文件),为进一步加大征收力度,对水泥生产和使用比较集中的区域,由长沙市散装水泥办公室选派专人驻各地方税务局(所)征收,其他地区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代收。水泥生产企业和使用者应缴纳的专项资金,按月申报,按月计征,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应缴资金缴入国库,逾期不缴者,按逾期每日加收3‰的滞纳金。 
  二、加大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重点投入。征收水泥生产企业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主要返还企业用于散装水泥设施、设备建设或改造项目。 
  三、进一步理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管理渠道。为促进散装水泥事业的发展,有条件的县(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成立县(市)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接受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的业务领导,负责征收和安排使用本级范围内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按实收专项资金总额向市财政上缴5%。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六日 
 
 
湖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湘财综字[1999]26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字〔1998〕15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国家规定征收的专门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的政府性基金,由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散办)负责征收。 

    第三条   征收对象及标准: 
  全省所有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者,均应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水泥生产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等)每销售一吨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塑料袋、复合袋等)缴纳2元专项资金;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每使用一吨袋装水泥缴纳3元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征收渠道: 
  (一)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具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征收: 
  1、韶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雪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金磊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新生水泥厂、衡阳市水泥厂、邵阳市水泥实业总公司、潇湘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九嶷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华中水泥厂、大江口水泥厂、解放军9765工厂等十一家水泥企业的专项资金上交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如果上述企业发生产权关系、隶属关系及企业名称变更,其专项资金解缴关系不变。 
  2、其他水泥生产企业的专项资金由所在市、州散办征收。 
  3、县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不得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专项资金。 
  (二)建设单位使用袋装水泥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元预缴专项资金,各级散办可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联合收费部门)代征,待工程竣工决算后,按实际袋装水泥使用量,每吨征收3元专项资金。其他没有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的建设项目、各级散办可委托其他部门按上述标准代征。 
  (三)代征业务费按实际缴入国库数额的2‰计算,对代征比较好的单位可给予适当奖励,但奖励金额不得超过代征数额的5%。 

    第五条   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六条   各县在入库前按实收专项资金总额的5%每半年一次上缴市、州财政专户,市、州散办按实收专项资金总额的5%上缴省财政专户,再由省统一缴入省国库。 

    第七条   征收专项资金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八条   各级散办要及时将征收的专项资金缴入同级国库,具体缴库办法,依照《财政部关于制发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6〕435号)有关规定执行。缴入国库的专项资金列入1998年基金预算收入科目8016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入”;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列入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016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支出”。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九条   已预缴专项资金的工程项目竣工后二个月内(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可在单项工程竣工后二个月内),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后,凭购买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的合法发票、缴款凭证及工程竣工决算书,经散办核准,扣除代征业务费后按散装水泥使用比例退还预缴资金本金,未退部分按第八条规定上缴国库,作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逾期不办理的,其预缴专项资金上缴国库,作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退还资金的,其预缴专项资金不予退还。 

    第十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使用范围具体规定如下: 
  (一)散装水泥设施建设、设备购买及维修; 
  (二)散装水泥建设项目贷款的贴息; 
  (三)散装水泥的科研与新技术开发、推广; 
  (四)代征业务费开支; 
  (五)散装水泥办公室管理经费及宣传、培训、奖励等其它开支。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上述第(一)、(二)两项开支。具体使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设施、设备建设或改造项目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可行性报告; 
  (二)由主管散办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审查; 
  (三)经散办审查批准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四)财政部门根据项目预算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第十三条   散装水泥建设项目竣工后,主管散办要进行检查验收,如发现拨付的资金未用于散装设施建设而挪作他用的,要责令其将资金缴回。 

    第十四条   袋装水泥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其它使用者不及时足额缴纳专项资金的,各级散办应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者,按逾期每日加收3‰的滞纳金。 

    第十五条   除省政府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后,我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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