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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对港澳地区出口海河沙、石、土等工程用料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制止一些单位和个人非法偷运沙石到港澳地区削价销售,打击不法分子利用来往港澳沙石运输船舶进行走私活动,规范我省向港澳地区出口海河沙石料的经营秩序,保护我省不可再生资源和生态环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对港澳地区出口海河沙、石、土等工程用料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三年五月十四日


  广东省对港澳地区出口海河沙、石、土等工程用料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我省对港澳地区出口海河沙、石、土等工程用料(包括建筑用河沙、碎石等材料和用于填海工程的沙、石、土等材料,以下简称沙石料)的经营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结合我省的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沙石料是我省资源性产品,属专营商品。我省对港澳地蔚蓝色出口沙石料,要遵循珍惜资源、加强管理、统一对外的原则,由省外经贸厅负责直辖市管理,海关、边防(或边检)、交通、海事、检验检疫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进行监管。

  第三条 对港澳地区出口沙石料由省外经贸厅核准的公司进行经营。

  第四条 经营公司对我港澳地区出口沙石料须凭合同到省外经贸厅办理有关文件。经水路出口,船舶经营者持省外经贸厅出具的文件,到省交通厅办理船舶行港澳航线批准手续,并凭省交通厅批准文件(正本)。到有关海关、边防(或边检)、海事、检验检疫等部门办理出口报验手续。

  第五条 运载出口沙石料的船舶,必须同时持有下列文件和证件:交通部或交通厅的航行港澳线批文、船舶营业运输证;边防部门《航行港澳船舶查验簿》、《航行港澳船舶证明书》;检验检疫部门的船员卫生健康证;海关的出口口岸联检手续证明;省外经贸厅的核准文件;海事部门签发的船舶出口许可证;以及出口公司的报关手续证明。
  对违反规定运载沙石料出口到港澳地区的船舶,由海关、边防依据各自职责作出相应处罚,并通报广东海事局和省交通管理部门。

  第六条 出口沙石料的经营企业要加强对租用的运输船舶的管理,发现违规情况作出暂停港澳航线营运、取消港澳航线营运资格或今后不予办理港澳航线营运等处罚。

  第七条 运载沙石料的船舶经营人,要严格按省交通厅批准的航线航行,并按省外经贸厅文件指定的地点卸货,不准自行改变卸货地点,如需改变,须由出口沙石料的经营企业报省外经贸厅重新核准。对擅自在非指定口岸停泊上下人员和装载沙石料出口的船舶,由海关、边防(或边检)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载运沙石料来往港澳的船舶须按海关有关规定向海关中途监管站(大铲、湾仔、桂山、大三门岛)办理监管手续;来往于香港与深圳赤湾、蛇口、妈湾、盐田港的船舶直接在口岸海关办理进出境申报手续。对运输沙石料出口港澳的船舶的出入境由就近边防检查站进行监督。
  对利用来往港澳沙石运输船舶进行走私的,海关、边防部门要予以严厉打击,并及时通报省交通厅管理部门;必要时由省打私办协调有关部门组织专项打击活动。

  第九条 条经营公司应严格遵守沙石料出口管理规定,并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公司沙石料出口管理制度,切实加强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狠抓反走私、反偷运责任制的落实,不得以任何理由将经营权转让、发包。因转让、发包引起的走私和偷运行为,由海关、边防、交通、海事等部门在各自职责授权范围内追究有关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各经营公司应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及时向省外经贸厅提供有关项目(合同)的结汇情况。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文件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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