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8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不断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扰乱、破坏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活动,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保障和促进全省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进一步加强整顿规范工作的组织领导
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省建筑市场秩序工作,是在前一时期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上,对建筑市场秩序进行专项清理整顿的继续和深化。整顿规范工作的主要目标是:要通过几年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完成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各项任务,使规避招标、招投标弄虚作假以及转包、违法分包和恶性压价、拖欠工程款等问题得到有效整治;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和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偷工减料等状况得到基本扭转;违法设置建筑市场障碍的地区封锁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建筑市场的运行和管理走上法制轨道,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守法意识明显增强,各级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水平显著提高。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由省建设厅会同省计委、监察厅、交通厅、水利厅等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现行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负起责任,真正把整顿和规范建筑市秩序工作落到实处。
二、突出整治重点,严肃查处违法违现行为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要紧紧围绕工程建设项目,对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承包单位(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含市政工程)、监理、招标代理等企业)和行政执法部门三方主体行为,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针对建筑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进一步清理整顿。重点查处三方主体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1、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的行为;
2、对必须实行招标的工程不招标,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不公开或不在国家、省指定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不按规定权限批准进行邀请招标和违法进行议标的行为;
3、将工程划整为零、不合理划分标段、任意肢解工程、规避招标的行为;
4.不按规定程序和方式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搞“明招暗定”的行为;
5、与招标代理机构、投标单位串通,搞假招标的行为;
6、胁迫承包单位压级压价签订“阴阳”合同或让投标价格低于合理成本的投标人中标的行为;
7、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不严格执行“一书两证”制度,未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行为;
8、违反法定建设程序,不办理开工手续或施工许可证,不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实行质量安全监督、不依法委托监理、不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而投入使用等行为;
9、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10、在建筑装饰装修中擅自变动主体或承重结构的行为以及使用不符合环保要求,对人体有害的装饰装修材料的行为;
11、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具备开发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范围要求进行开发的行为。
(二)承包单位:
1、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和监理单位违法转让监理业务,以及无证或超级承接工程业务的行为;
2、出卖资质、图签,允许其他单位挂靠承揽业务的行为;
3、不依法签订合同或合同文本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的行为;
4、与其他承包单位串通或经业主授意陪榜投标的行为;
5、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6、违反操作规程、规范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行为以及使用不符合环保要求,对人体有害的装饰装修材料的行为。
(三)行政执法部门:
1、违反法定审批程序,随意减少或增加审批环节、条件,越级审批的行为;
2、对违法违规行为不依法处罚和监督执法不力,行政不作为的行为;
3、滥用职权谋取私利,对正常办理事项进行刁难、推诿的行为;
4、继续使用与法律法规相悖的各种带有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内容的规定和条款,设置市场障碍,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承包单位参加投标、承揽业务的行为;
5、行政执法部门有关领导或工作人员利用权力,以明示或暗示等方式插手干预工程承发包的行为;
6、泄露标底、搭车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7、有形建筑市场与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有隶属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以及从事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行为。
三、强化治理措施,确保整顿规范取得实效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加大力度,要严格执行国务院《通知》精神,完善体制,标本兼治,确保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取得实效。
(一)继续完善并严格执行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
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的企业资质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进行严格管理,禁止无相应资质的企业和无执业资格的人员进入工程建设市场。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建设程序,切实把好工程开工和交付使用两道关。凡不符合法定开工条件的,一律不准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凡已完工的工程项目有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对其新建工程项目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凡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而擅自施工的,必须依法做出严肃处罚。
进一步严格市场清出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资质年检、晋级审批或日常管理中,凡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或严重违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都要按照建设部相关资质管理规定进行严肃处罚。工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企业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也要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同时,要加强企业资质和执业人员资格的动态管理,建立和健全相应管理办法和措施,对违法违规者及时作出处理。
(二)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都要层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强化责任和义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应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必须依法审查,应强制执行的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必须依法严格遵守。要防止片面追求低造价而导致工程质量的降低,坚决禁止使用投标价格低于合理成本的投标人中标的行为。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对低于国家规定最低取费标准签订合同的,各级计划、建设和物价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特别是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对于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必须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严禁使用对人体有害的材料。
(三)进一步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运行,努力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有形建筑市场应当提供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搞地区封锁和部门保护。必须与政府部门及所属监管机构脱钩,实现机构分设,职能分离,财务分帐,人员分家,严禁“一套班子,两块牌子”。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省建设厅要会同计划、监察、工商、物价部门对有形建筑市场加强监督管理。
尽快建立以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用经济手段约束和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合同的履行,解决拖欠工程款等老大难问题。
(四)抓办好工程建设数据库和计算机网络建设。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充分运用计算机及信息网络技术,强化执法监督部门的监管手段,重点抓好三大管理数据库建设:一是建立企业状况管理数据库;二是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数据库;三是建立工程项目管理数据库。同时,要将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业绩(包括违法违规的不良记录)以及工程项目执行法定建设程序、质量安全事故等在信息网络上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全省市(地)级有形建筑市场要尽快实现微机联网。
(五)要进一步完善监督约束机制,严格依法行政。
要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企业资质、个人执业资格等的审批,坚持实行专家评审和审批前公示、审批后公告以及审批责任卡等制度,对于办理施工许可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等事项,也要增强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要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在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中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和有关责任人,要按照《通知》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追究其责任。对于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工程发包、承包以及其他建筑市场违法违纪案件,特别是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幕后的腐败案件,无论涉及到什么人,都要排除一切阻力和干扰,坚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