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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报2007年政府采购预算(追加)及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的通知

院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库〔2004〕104号)、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做好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机采字〔2007〕13号)规定,为了做好我院2007年政府采购预算(追加)及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编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编报政府采购预算(追加)工作
  根据院《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科发计函字〔2007〕51号)中所确定的我院2007-2008年政府采购范围,并依据院下达预算、单位收到的其他经费以及上年结转经费,凡属于2007年部门预算漏报的以及2007年追加预算后需购置的采购项目(不包括保密项目),各单位必须编报2007年政府采购预算表(追加)。请各单位严格按“2007年政府采购预算表(追加)填报说明”(见附件)填报此表,并于8月10日前报我局财务资产处,院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
  各单位应尽可能将2007年已批准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在本次政府采购预算表(追加)中填报齐全。对于本次政府采购预算表(追加)之后追加预算而增加的采购项目及未列入本次追加预算的临时采购项目,有关单位应在11月30日前将政府采购预算表(第二次追加)报院。
  政府采购预算表(追加)的上报方式仍通过院级ARP系统的“科研条件”子系统上报,有关操作说明见附件。各单位不需向院报送纸质政府采购预算表(追加)。
  二、关于编报政府集中采购计划工作
  根据2007年政府采购预算及追加预算,凡属于应单独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采购的项目(不包括已经委托采购中心采购的项目),各单位必须编报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计划。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的上报格式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明细表,请各单位严格按“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见附件)填报此表,并于采购前直接报采购中心,由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从2007年开始,政府集中采购计划上报方式改为通过“中央政府采购网”(//www.zycg.gov.cn)向采购中心直接申报,不再向院报送政府集中采购计划。
二00七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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