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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81号)精神,继续加大建筑市场整治力度,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现就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严肃纪律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目标任务,突出工作重点,明确职责范围,落实工作措施,把建立良好建筑市场秩序的工作抓出成效。自治区查处规避招标和工程转包战役指挥部要组织建设、计划、监察、交通、水利、经贸、铁路、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按照现行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大指挥、协调和督查力度。对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有害不查、查而不严、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导致当地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得不到有效治理,市场混乱状况得不到扭转的领导干部和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监察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二、主要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职责范围 
  主要目标任务是:对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市场主体(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招标代理机构等相关中介组织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和规范。通过专项治理和标本兼治,使规避招标和在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以及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得到有效整治;使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和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偷工减料的局面得到基本扭转;使违法设置建筑市场障碍的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问题得到基本解决;使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受到严惩;使建筑市场执法队伍的素质和执法水平进一步提高;使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建筑市场秩序基本建立。 
  工作重点是:依法查处规避招标和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的问题;依法查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和监理单位违法转让监理业务,以及无证或超级承担工程业务的问题;依法查处不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手续、不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以及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不委托监理等违反法定建设程序的问题;依法查处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偷工减料等问题;坚决纠正政府主管部门不依法行政和监督执法不力的问题;大力整顿和规范装饰装修工程活动和装饰装修材料市场秩序,加强管理,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职责范围是:自治区要重点抓好中央和自治区投资的建设项目和盟市重点项目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盟市要抓好所属项目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各类开发区和旗县以下地区的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从2002年开始,旗县区以下工程项目建设必须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依法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如继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旗县一级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认真落实工程项目法人责任制,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业主)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建设承担法定责任,是工程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应当首先依法追究项目法人的责任。项目法人必须履行工程报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招标投标、合同审查备案、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委托监理、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建设单位(业主)要规范招标行为,严格依法组织招标活动,不得规避行政执法监督,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歧视或不公正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等,不得与中标人签定“阴阳合同”和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不得迫使投标人以低于合理成本的价格中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取费标准签定合同。对低于国家规定最低取费标准签定合同的,政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建设单位(业主)必须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按照项目分级管理要求,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提交招投标书面备案报告,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对其招投标活动合法性的审查。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得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对建设单位(业主)规避招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厉查处,对国有项目法人还要由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理。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不办理工程报建、不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实行招投标、不办理质量监督、不依法委托监理、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办理施工许可证、不依法签定合同、不执行竣工验收备案的,必须依法查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不得擅自简化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法定程序,不得片面追求地方利益,干扰行使国家和自治区已经明确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能。 
  为严肃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从源头上治理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2002年6月底以前,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均须辞去在各种工程建设项目中担任的有关职务,今后也不准以任何理由,担任项目有关职务,变相插手工程建设。确因工程建设需要担任项目有关职务的。必须辞去现任行政、事业单位职务,否则由监察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以违规违纪查处。政府及有关部门自身的基建工程(如办公楼、宿舍等)由其机关负责或委托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负责实施。 
  (二)依法实施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建立集中公开交易机制。除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铁路、公路、水利等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招标外,其他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路、民航、信息产业等工程项目,必须进入有形建筑市场集中交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输。要加强工程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结束后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对工程招标活动和实施过程的监管覆盖面,按照项目分级管理原则,自治区和盟市两级有形建筑市场要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信息、场所和交易提供优质服务。 
  (三)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管理,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各级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建筑市场执法队伍力量不足的问题,健全机构,充实力量,增加必要的经费,加大执法力度。要理顺有形建筑市场管理体制,政府对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能与有形建筑市场的服务职能必须分离,机构必须分设,不能搞“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尚未完成政事分开的盟市,2002年上半年必须彻底完成职能分离、机构分设的任务。要完善各级有形建筑市场内部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规范运行,优质服务。要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服务收费,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的收费标准,坚决禁止乱收费。 
  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纠正和解决工程招投标管理中的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问题,继续清理废除各种带有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内容的规定,清除市场障碍。允许国内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队伍依法进入我区建筑市场,依法参与投标活动,对持有合法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工程服务业者,取消市场准入审批和外进队伍管理收费,全面开放建筑市场。 
  (四)培育合法市场主体,严格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按照“政府宏观调控,企业市场优胜劣汰”的原则,建筑业企业要加快完成资质就位工作,形成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三个序列的行业组织结构;勘察、设计、监理单位要加快转制步伐,严格个人执业资格管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监理企业等建设领域的中介组织,必须脱钩转制,规范运作,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施工单位在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不得进行施工活动。要把是否存在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和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作为重要条件,加强资质管理,所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有关中介组织都要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允许的资质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凡有各类违法行为和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作出降级甚至取消资质的行政处罚。禁止无资质的企业和无执业资格的人员进入建筑市场。 
  (五)高度重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狠抓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安全管理。各级政府和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主体要增强质量意识,依法落实质量责任和义务,进一步加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贯彻力度,严格落实《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消除施工安全隐患,确保工程质量。对出现的安全事故和工程质量问题,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项目法人、行政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特别是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的监督,重点依法监督在装饰装修工程中,没有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经审图中心审查通过,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承重结构问题。 
  (六)进一步深化专业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制改革。要结合这次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从体制上突破,加快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建设体制改革,规范专业工程建设程序和招投标行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所有专业工程建设都要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七部委联合发布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改革现行专业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体制,做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在2002年上半年,不论委托招标还是自行办理招标等活动,项目法人、有形建筑市场、项目办、招标办等从事招标活动组织的机构和招投标执法监督机构必须分离,严格项目法人负责制,规范招投标管理,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对于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七)加快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步伐。要深入研究工程招标方式的改革,逐步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有形建筑市场要尽快建立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市场,从机制上解决违法分包和转包的问题。研究改革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的管理模式,由政府常设的专门机构直接负责组织工程建设,建成后交由使用部门管理的建、管分离制度。积极推行工程担保、保险制度,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合同的履行,用经济手段约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建设行为。要重视应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完善信息数据库,提高对工程建设和建筑市场主体监督管理的科技含量。2002年年底,各盟市有形建筑市场必须全部实现计算机网络管理,力争尽快实现全区工程建设管理计算机联网的任务。 
  (八)加强建筑市场监督执法队伍的建设,提高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要切实采取措施,强化建筑市场监管,健全机构充实人员,增加必要的经费,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执法程序、严肃执法纪律,对执法犯法或徇私舞弊的人员要坚决清除出执法队伍。 
 
 
200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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