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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部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民政系统安置农场基本建设列入国家基建计划问题的复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不发上海、西藏) 
  现将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民政系统安置农场基本建设列入国家基建计划的复函》转发给你们。从1965年起,各地安置农场的基本建设投资以及所需物资均列入地方计划,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统一安排解决。有关安置农场的基本建设投资,我部已从民政事业费内划拨给国家计划委员会,列为国家基本建设投资。1965年各地安置农场基本建设投资指标,国家计委即将下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请根据国家计委的复函,即与当地计委联系解决。今后每年国家计委在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建设指标时,即包括安置农场的基建投资。 
 
  附: 
 
 
国家计委关于民政系统安置农场基本建设列入国家基建计划的 
问题的复函 
 
 
([64]计农字2509号 1964年10月13日) 
 
内务部: 
  (64)内城字第112号文收到。同意从1965年起,将民政系统安置农场的基本建设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1965年所需的基本建设投资,请从你部民政事业费内划出,改列为基本建设投资,并请编制基本建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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