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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科教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中高级农村“两创”实用人才培训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科教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中高级农村“两创”实用人才培训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科教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中高级农村“两创”实用人才培训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财农〔2010〕488号)

  

  省级农口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中高级农村“两创”实用人才培训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科教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浙江省中高级农村“两创”实用人才培训

  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的总体部署,为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农村“两创”实用人才培训,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农〔2010〕77号)和《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浙财预字〔2007〕11号)等规定,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中高级农村“两创”实用人才培训(以下简称省级培训)是指选送农村“两创”实用人才中的领军人物到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省级实训基地和境外(国外)进行综合素质提升培训。

  

  第三条   省农办为省级培训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承担计划制订、项目审核、机构认定、考核验收等综合管理职能;省农科教协调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 位为项目实施部门,承担专业计划申报审核、学员选拔和招生、培训质量监管和跟踪服务等日常管理职能;培训机构为项目执行单位,承担项目合同规定的培训任 务,接受省农办和省级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管理。

  第二章 培训对象与方式

  第四条   培训对象:本省户籍的农村“两创”实用人才。重点从省级农业龙头企业领办人、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社长、从事农作制度改革与创新的种养业大户或家庭 农场主、高星级农家乐经营业主、上规模来料加工经纪人和省级农村优秀青年中选取,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政治素质好、品行端正、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初中 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创业创新意愿强烈,并能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五条  培训方式与培训时间。

  

  培训方式:按照培训专业确定培训重点和内容,采取理论教学与实地考察等方式,系统化的理论教学要占有一定的比例,注重加强实务训练与指导,以达到最佳的培训效果。

  

  培训时间:按照培训专业的特点和农民培训的实际需求,原则上不少于5天30个学时,并根据所培训专业的实际情况安排实训时间,有条件的培训班可以进行跟班见习和顶岗实习。各培训机构根据培训专业的特点,结合学员的实际,可适当调整安排相应的培训学时。

  第三章 项目立项与申报

  第六条  项目实施部门向省农办提出本年度省级培训项目的培训专业、培训对象和选拔条件,填写《省级培训项目申报表》(附表)。

  

  省农办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对各部门申请的项目进行审核和遴选,确定下一年度省级培训计划,由省农办按部门预算有关规定申报。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七条  省级培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面向各类培训机构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项目招标。

  

  第八条  申报实施省级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资质;

  

  (二)具备承担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必备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实训基地和师资等基本条件;

  

  (三)熟悉农民教育培训特点,具有较好的农民培训工作基础和业绩;

  

  (四)愿意在相关部门指导下开展农村“两创”实用人才培训工作,主动承担培训任务,并按照项目要求接受管理。

  

  第九条  培训机构确定后,由培训主管部门、项目实施部门与培训机构签订项目合同,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

  

  第十条  省级项目实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相关类别培训的学员组织、教学实习、参观考察等服务工作,积极挖掘各类培训的典型经验,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一条  省级培训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承担项目的培训机构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项目具体实施、资金使用和跟踪服务负责。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要按照培训合同的要求,结合每个培训项目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定培训目标和推进措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培训机构要科学设置培训课程,精心编制培训方案,强化培训管理。

  

  第十三条  省农办负责建立和完善学员登记、培训、跟踪服务、信息反馈的培训质量监控体系。报名、培训、实训、考察和跟踪服务等各环节的相关信息,由培训机构及时、准确录入浙江省农村劳动力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统一管理。

  

   培训结构要建立包括培训教师、培训学员、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效果跟踪等内容的培训台帐制。学员培训台帐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文化程 度、培训专业、培训时间、培训成绩、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等。培训台帐按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保存和备查。

  

  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要加强省级培训教材建设,选用或开发适合农民综合素质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特点的教材。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省级培训项目经费实行政府和培训对象共同分担的机制。省财政安排专项经费扶持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  省财政对省级培训项目的补助标准:一般培训每期2000元/人,出境培训每期5000元/人。

  

  第十七条  省级培训项目由省农办按照《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浙财预字〔2007〕11号)规定向省财政厅申报,列入省级部门预算。

  

  省农办应当按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实施。考核验收通过后,根据培训项目合同,项目补助经费直接拨付给培训机构,不切块给各部门使用。

  

  第十八条  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参训学员的学费补贴。补助资金不能用于培训机构的基本建设、培训条件建设和技能鉴定开支,不得用于有关项目管理部门的项目工作经费。

  第六章 检查考核

  第十九条  加强督导检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培训主管部门进行不定期抽查和半年一次的定期督导检查,项目实施部门对各专业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督查和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省级培训项目考核验收在项目结束后进行,由省农科教办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考核验收工作按照批复的培训计划和项目合同进行,重点检查验收培训台账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省级培训项目考核验收办法由省农科教办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给予通报并限期改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对项目实施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培训质量存在问题的,要追究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培训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对存在上述问题的培训机构,将取消其承担省级培训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省农科教办向社会公布培训机构的名称、培训任务等情况,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农科教办、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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