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北京市郊区出口产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办法
  为了促进我市郊区出口商品生产的发展,鼓励企业不断扩大出口产品生产,增强企业出口创汇能力,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市财政每年拨出一定资金,用于郊区出口产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 
  一、市财政拨出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是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中的设备和投资少、见效快、效益好的项目的贷款贴息。 
  二、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市计委、市农林办、市经贸委正式批准立项,并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技术改造项目。 
  2、经营管理好,出口产品有销路,需要扩大出口生产,资金和付息有困难的企业。 
  3、具有按期归还贷款的能力。 
  三、贷款贴息的审批与发放。 
  1、采用“先审批,后贴息”的办法。凡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各区、县、局(总公司)提出申请,经市郊区外经外贸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核定。 
  2、在项目建设期内,贷款利息先由承办企业支付。待项目按期完成并验收合格,再由各区、县、局(总公司)报市郊区外经外贸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核定后,按批准贴息的金额,由市财政一次拨给承办企业。 
  注:北京市人民政府1987年10月15日京政发125号附件发布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