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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系统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2006年修订的《市政府直属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丽政办发〔2006〕62号)调整修改为《政府系统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2007年考核内容以《2007年市政府工作责任分工》(丽政办发〔2007〕30号)为准。《共性目标考核细则》已经各考核责任单位修改,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会议审定通过。现将调整修改后的《政府系统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及《共性目标考核细则》一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政府系统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加强政府系统各部门的目标责任制管理,充分调动各行政部门公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机关工作作风转变和行政效能提高,全面评价政府系统42个部门工作实绩,按照“客观公正、科学合理、便于操作”的原则,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一)紧密围绕市政府中心工作,体现市政府对部门工作的指导意见和要求。
  (二)重在体现各部门对市本级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市本级工作指标和任务与全市性工作指标和任务在项目分解时,原则上按6∶4比例设置。
  (三)力求体现部门工作目标实现的难易、任务的轻重和完成实绩,鼓励部门工作创新和高标准完成年度任务。
  (四)考核结果评定采取部门自查自评、有关部门考核、考核组实绩核查和市政府领导综合测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五)考核兼顾各系统间的平衡和部门间的工作协作配合。鉴于各部门工作间存在一定的不可比性,将考核部门分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两类进行,优秀单位原则上分别按3∶1的比例从两类部门中推荐产生。
  经济建设类部门:市农办(市扶贫办)、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国土局、丽水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地税局)、市审计局、市发改委、市建设局(规划局)、市科技局、市统计局、市旅游局、市环保局、市经贸委、市外贸局、市交通局、市国资委、丽水电业局、市国税局、市人行、丽水银监分局、丽水检验检疫局、市气象局、市供销社、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社会事业发展类部门:市城管执法局、市民政局、市人口计生委、市民宗局、市人劳社保局、市侨台办(外事办)、市文广出版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防办、市安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移民办。
  (六)廉政建设、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一票否决”,目标不设考核分值。部门在  年度中出现班子成员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取消该部门参加年度考核优秀单位评选资格。
  二、目标分类设置
  (一)个性目标:包括市委、市政府部署落实的重点工作和单位年度主要工作任务。单位年度主要工作任务由部门先行提出,市政府办公室初审、分管秘书长审核、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领导确定。指标应参照上一年度的完成情况;凡由上级部门下达的指标要审核依据。市直部门原则上安排8项左右,重点安排市本级工作任务。
  (二)共性目标:分别为行政效能、依法行政、政务公开、行政审批、电子政务、生态市建设、建议提案办理、政务信息和民意测评等9项。共性目标由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会同市纪委(监察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审批中心、生态办等单位提出。
  (三)市政府领导综合评价:这类目标主要反映市政府领导对部门工作的综合评价,由市政府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对政府系统各部门年度工作实绩实行综合评价打分。
  (四)设立单项工作奖:为鼓励部门在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基础上探索创新工作机制和方法,鼓励部门超额完成年度主要工作任务,市政府设立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单项奖。
  三、计分办法
  (一)个性目标实行加分和扣分相结合的办法,总分140分。
  1.目标项目分值按项目数平均计算。每一大项中含多个工作内容的,各内容分值按内容数平均计算。
  2.主要量化指标超额完成10%以上的加1分,其中对列入《政府工作报告》的量化指标、重点建设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加倍计分,即超额完成5%以上的加1分,超额10%以上的加2分。主要量化指标与上年度相同的,在上年度完成的基础上再有突破的予以加分,未超过上年实际完成数,不予以加分;量化指标虽已完成年度指标,但达不到省定指标的,不予以加分。控制性指标降幅不加分。个性目标量化指标最高加分不超过10分。
  3.主要量化目标未完成任务的按以下办法扣分:完成目标80%(不含)以下的,扣除全部分值;完成80%(含)至90%之间的,扣除分值的50%;完成90%以上不到100%的,按实际完成指标的比例计分。
  4.定性工作未完成目标的,按目标在该项目中所占条目数比例扣除分值。
  5.个性目标中的重点工作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各部委办局、省委、省政府表彰、通令嘉奖与正式发文推广其经验的,每项分别加4分、2分;有效处置全市性有重大影响突发公共事件,成效显著、表现突出,贡献主要的部门加2分。其分值计入个性目标。
  (二)共性目标实行扣分制,总分50分。
  共性目标考核细则由各考核责任单位提出,经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会议审定后,由考核责任单位负责具体考核。
  1.依法行政:满分8分,考核责任单位为市府法制办。
  2.行政效能:满分7分,考核责任单位为市政府督查室和市效能办。
  3.电子政务:满分5分,考核责任单位为市信息中心。
  4.生态市建设:满分5分,考核责任单位为市生态办。
  5.建议提案办理:满分5分,考核责任单位为市政府督查室。
  6.政务信息:满分5分,考核责任单位为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处。
  7.民意测评:满分5分,考核责任单位为市监察局。
  8.政务公开:满分5分,考核责任单位为市政务公开办公室。
  9.行政审批:满分5分,考核责任单位为市府审批中心。
  (三)市政府领导综合评价分。满分10分。分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副主任两档,每档5分。领导评价采取会议审定方式确定,也可以采用个别打分加权平均确定。
  (四)因国家宏观政策或者政府重大决策的调整,对年度工作目标有重大影响,导致部门年度目标不能完成的,经秘书长、主任会议审定后扣分酌情考虑。
  四、考核等级
  考核分值为200分,总分超过150分(含)为合格单位,少于150分为不合格单位。优秀单位不超过14名,其中经济建设类不超过9个,社会事业类不超过5个。单项奖名额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确定,但总数不超过7个。
  五、考核程序
  具体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考核程序包括:
  (一)自查自评:各部门在全面总结年度工作的基础上,对照工作目标逐条总结并打出分数,经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和主要领导签字后,将自评结果以表格形式报市政府办公室。凡涉及到加分或扣分事项,均需说明理由。
  (二)共性目标考核:在各单位自查总结的基础上,由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会同市纪委(监察局)、生态办、公开办、综治办、人口和计生委等有关单位对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  生育和三类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意见。
  (三)实绩核查:由市政府组织考核组对各被考核单位的工作进行全面核查。被考核单位对考核中有疑义需要特别说明的,请各单位在考核汇总前向市政府督查室提出,最后由秘书长、办公室主任会议裁定。
  (四)提出考评建议:由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会议根据各被考核单位得分情况,研究确定优秀、合格、不合格单位及单项奖获得单位建议名单,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五)审定考核结果: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会议提出的考评建议,审定年度考核结果。
  六、奖惩办法
  (一)在每年的第一次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其他重大会议上,表彰优秀单位和获得单项奖的单位,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考核结果通报全市。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部门,要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整改意见,并由分管市长负责对该部门主要领导进行谈话;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部门,建议市委调整部门主要领导的岗位。
  (三)考核结果提供给组织部门作为奖惩、使用干部的依据。
  (四)各考核对象要严格按照《统计法》规定及时上报有关数据,未按要求上报的,酌情扣分,合计扣分不超过2分。各单位要做到考核数据真实准确,对在考核数据上作假或违规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经查实后,取消该部门评先资格,并予以处分。市政府考核组核查时,要及时向市统计局核对有关数据。考核数据以市统计局数据为准;考核时涉及到的非经常性统计数据也须经市统计局核实。
  (五)各条管部门考核结果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七、其他
  (一)本办法及考核项目中的“以上”、“以下”除特别说明外,均包括本数。
  (二)个性目标的调整参照考核项目设定程序,由市政府办公室抄告相关单位。
  (三)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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