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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实施豆制品生产销售许可证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卫生局《关于实施豆制品生产销售许可证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关于实施豆制品生产销售许可证制度的通知 
 
  为了保证豆制品食用的卫生与安全,改变豆制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不卫生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结合《无锡市豆制品生产加工卫生要求》,决定对无锡市豆制品的生产、经营实施许可证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豆制品生产加工许可证要求 
  1.生产加工场地必须远离污染源(厕所、粪池、猪舍、鸡鸭养殖、污水池塘、垃圾堆场、化学原料及工业三废场所)30米以上。 
  2.生产加工场所有固定房屋,现做现卖的面积不得小于20平方米,其他豆制品加工生产场所的面积不得小于40平方米,面积必须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不得设在简易棚内。 
  3.地面必须采用硬质材料制成,能防腐蚀,便于清洗并保持清洁卫生;墙面瓷砖贴面高度不低于1.8米;房顶不渗漏。 
  4.内外环境整洁,容器用具清洁,生产场所有全套防蝇、防尘设施。 
  5.使用的水源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标准》的自来水,不得使用河水、井水。 
  6.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盐卤、石膏凝固剂、消泡剂等包装上必须标识齐全,进货时必须索取上述添加剂的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并登记备查。 
  7.使用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必须无毒无害,符合相应卫生要求,运输中有防污染措施。 
  8.生产加工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后上岗。 
  9.生产定型包装豆制品的厂家必须配备检验室,对每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 
  10.其他操作按《无锡市豆制品生产加工卫生要求》等有关规定执行,有关污水等三废处理由环保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二、豆制品销售许可证要求 
  1.豆制品经营场所应配备必要的经营设备并保持清洁卫生。 
  2.配有防蝇防尘设施。 
  3.销售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后上岗。 
  4.经销散装豆制品的应当索取标明生产加工单位名称、地址、日期、卫生许可证号等内容的交货单,经销定型包装豆制品的还要索取同批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上述材料保存备查。 
  5.销售时必须亮证照(卫生许可证、工商执照)经营,并挂牌标明各类豆制品的生产单位名称、地址、日期及其卫生许可证号。 
  三、高度重视,确保豆制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任务圆满完成。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对豆制品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审核。凡附合上述要求的由卫生部门发给许可证,否则将坚决取缔,净化市场,确保人民群众食品卫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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