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
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精神,制定了水产事业单位船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水产事业单位船员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农业部所属水产事业单位的渔政船、海洋资源调查船、教学实习船中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在册的正式船员(在船上工作并属于船员编制)。
船队管理人员和临时借调上船工作的人员,不列入水产事业单位船员工资制度改革范围。
二、新工资制度的内容和工资构成
水产事业单位船员实行职务岗位工资制,主要分为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和岗位津贴两部分,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是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主要体现船员的技术水平高低、责任大小和贡献多少。岗位津贴是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综合体现船员的工作数量和质量,并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条件、劳动强度和操作难易程度确定。在工资构成中,专业技术职务工资部分占60%,岗位津贴部分占40%。
三、船员职务工资的实施
(一)水产事业单位三副(三管轮)以上船员,根据不同的船组,执行不同的职务工资标准(见附表一);水手长以下船员,不分船组,执行水产事业单位普通船员职务岗位工资标准(见附表二)。
(二)水产事业单位船员这次工资套改,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规定的套改办法执行(见附表三、附表四)。
(三)船员的职务系列沿用国际、国内通用的船员职务名称系列,即: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二副(二管轮)、三副(三管轮)、一二三等报务员(电机员)、水手长、水手等。
(四)船舶等级根据船舶技术复杂程度和主机马力大小划分为三个船组,即:一级船组为1600匹马力以上;二级船组为500一1599匹马力;三级船组为250一499匹马力。
(五)船员在工资套改中,如按下一级职务套改,其工资额高于按现任职务套改的,可先按下一级职务套改,再按套改后的工资额就近就高套入本人现任职务工资标准。
(六)水手长以下船员,凡已按一九九二年农业部颁发的《海洋渔业渔轮船员技术等级标准》考取证书者,即水手中,凡取得三级、二级、一级水手(渔捞员、机工、电工、制冷员等)证书的,分别执行二级水手、一级水手和水手长的工资标准。水手长中,凡取得三级、二级、一级水手长(渔捞长)证书的,均执行水手长的工资标准。其中,三级水手长,从水手长工资标准的第一档执行;二级水手长(渔捞长)从第二档开始执行;一级水手长(渔捞长)从第三档开始执行。
炊事员经考核评定为初级工的,执行一级水手的工资标准;评定为中级工的,执行水手长的工资标准;评定为高级工的,其工资比中级工高一档执行。
(七)三级船组以下海上作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大副分别执行三级船组轮机长、大副、二副的工资标准;港内工作船的船长、轮机长分别执行三级船组大副、二副的工资标准;港内工作船(未配备船长、轮机长)的正、副驾驶员分别执行水手长、一级水手的工资标准。
四、岗位津贴的实施
(一)水产事业单位船员的岗位津贴是新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为强化岗位责任,岗位津贴的实施要与水产事业单位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岗位津贴的发放,要以考核为依据,综合体现水产事业单位船员岗位的劳动强度和操作难易程度。
(二)国家对船员岗位津贴按规定的比例实行总额控制并制定参考标准,水产事业单位在核定的岗位津贴总额内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岗位津贴发放办法,报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批准后实施。
岗位津贴建立后,原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奖金在四个月平均基本工资以内的部分,予以取消。超过四个月平均基本工资的部分,由单位统一掌握,可与新设的岗位津贴合并使用。
(三)水产事业单位船员的岗位津贴,根据其岗位分工明确的特点,一个岗位设一个标准。专业技术船员的岗位津贴,按不同职务和不同船舶等级,分别划分为五个岗位津贴标准(见附表五)。普通船员岗位津贴不分船组,按不同职务,分别划分为三个岗位津贴标准(见附表六)。船员在什么岗位,领取什么岗位的津贴;岗位变动时,岗位津贴相应变动;
船员不在岗时,不发给岗位津贴。
五、奖励制度的实施
对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人员,在年终发给一次性奖金,奖金数额为本人当年十二月份的月工资(含岗位津贴部分)。
六、地区津贴制度的实施
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水产事业单位今后不再实行工资区类别制度,改行地区津贴制度。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正常增资办法
(一)正常升级
水产事业单位船员,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实行定期升级增资制度。
考核工作按国家统一规定,并结合水产事业单位船员的具体情况组织实施。凡正常履行工作职责,连续两年考核合格以上的人员,可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考核不合格者,不得晋升。对个别考核优秀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提前晋升或越级晋升,晋升比例一般控制在单位总人数的3%以内。考核升级增加的工资,从下一年度的一月起发给。考核晋升工资的增资总额,报上级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核批准。
(二)晋升职务增加工资
水产事业单位船员在职务晋升时,按晋升的职务相应增加工资。原工资低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进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
原工资已在新任职务工资标准以内的,就近就高进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
晋升职务增加的工资,从职务变动后的下月起执行。
八、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
分配到水产事业单位船上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均实行一年见习期。
硕士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在确定职务前执行初期工资。
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标准:初中毕业生为185元(含见习岗位津贴40元,下同);高中、中专毕业生为195元;大学专科毕业生为21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为22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下同)、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为243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为266元。
见习期或初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中专、高中毕业生按三副(三管轮)工资标准第一档确定;大学专科毕业生按三副(三管轮)工资标准第二档确定;大学本科毕业生按二副(二管轮)工资标准第二档确定;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二副(二管轮)工资标准第三档确定;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二副(二管轮)工资标准第四档确定。
新参加工作的普通船员,均实行一年的熟练期,熟练期工资待遇为185元(含见习岗位津贴40元),转正定级后按二级水手工资标准第一档确定。
九、水上作业津贴的实施
水产事业单位船员按作业水域的不同,继续实行水上作业津贴。其标准为:在港内作业为本人职务工资的10%,内河作业为本人职务工资的20%,近海作业为本人职务工资的30%,远洋作业为本人职务工资的40%。
发放办法:按船员的实际出海天数计发。
十、其他有关规定
(一)船舶政委、指导员等政工人员,执行所在船大副的工资标准与岗位津贴。一二三等报务员、电机员分别执行二级船组大副、二副、三副的工资标准与岗位津贴。
(二)随船出海的其他人员,在海上作业期间,享受与船员同等工资待遇,即按作业水域的不同,以本人当月陆地工资为基数,参照船员的办法加发水上作业津贴。离船后仍执行陆上的工资待遇。
(三)船员的任职时间,系指担任实际职务的时间,有职务船员证书但未担任实职的,不计算为任职时间。
十一、离退休船员的生活待遇
(一)水产事业单位船员,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船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不实行新工资制度,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水产事业单位船员凡在船上连续工作15年或累计工作20年以上,退休时仍在船上工作的,其退休费以船上工资(职务工资、岗位津贴之和)为基数计发。其中,退休时工作满35年的,退休费按90%计发;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十二、组织领导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农业部所属水产事业单位。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所属水产事业单位海上船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细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报人事部、农业部备案。地方所属水产事业单位船员的工资标准,不得高于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工资标准。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是在党的“十四”大精神指引下,对现行工资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各级人事部门和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一认识,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政策执行,保证这次工资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附表一:水产事业单位船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附表二:水产事业单位普通船员职务岗位工资标准表
:元/月
注:普通船员不分船组,其工资标准统一按表列标准执行。
附表三:专业技术船员工资套改表
附表四:普通船员工资套改表
附表五:船员岗位津贴参考标准(系数)表
:1.系数为1的岗位(三级船组三副、三管轮)的津贴数额
按占工资构成40%计算的船员岗位津贴总额
∑(每岗位人数×该岗位津贴系数)
2.其他岗位的津贴数额=系数为1的岗位的津贴数额×本岗位津贴系数
附表六:普通船员岗位津贴参考标准(系数)表
:1.系数为1的岗位(二级水手、机工)的津贴数额
按占工资构成40%计算的普通船员岗位津贴总额
∑(每岗位人数×该岗位津贴系数)
2.其他岗位的津贴数额=系数为1的岗位的津贴数额×本岗位津贴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