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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办理房改金融业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区)分行,深圳 市分行、成都市分行、南京市中心支行: 
  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办理房改金融业务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研究执行。 
 
  附件: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办理房改金融业务的暂行规定 
 
  为了支持住房制度改革,办好房改金融业务,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11号《关于印发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特做如下暂行规定。 
  一、凡地方政府委托建设银行办理房改金融业务的地区,建设银行应在内部相应设立房地产信贷部。房地产信贷部是负责管理房改金融业务的部门,实行单独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平衡,单独缴税。 
  二、房地产信贷部的任务: 
  1.贯彻国务院有关住房制度改革方面的方针和政策,协助地方政府搞好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商品化; 
  2.办理有关住房生产、消费资金的筹集、融通和信贷结算业务,通过金融服务,促进住房资金的良性循环; 
  3.根据当地的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有关房改金融业务方面的具体办法。 
  三、房地产信贷部的业务范围: 
  1.办理房租结算业务; 
  2.管理住房基金,监督住房基金的使用; 
  3.办理住宅贷款业务,提供房产购销信息; 
  4.办理其他有关房改的金融业务; 
  5.提供有关房改金融方面的咨询服务。 
  四、房地产信贷部,自负盈亏,其盈亏不并入建设银行盈亏帐,按照地方政府的规定,进行免税或向指定的税务机关单独缴税。 
  五、房地产信贷部的信贷收支计划在各行的信贷计划之外单独编制、考核,资金自求平衡。 
  六、房地产信贷部在建设银行开户,单独组织会计核算,与建设银行建立内部往来关系。 
  七、房地产信贷部的会计核算办法和房改业务的结算办法,由各地建设银行自行制定。 
  八、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试点城市分行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本规定自1988年5月1日起开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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