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1]32号《关于整顿结算秩序严肃结算纪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文件转发你们,请组织贯彻。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顿结算秩序,清理银行帐户是今年银行结算工作的重点,各行要据.此安排好工作计划,加强对整顿清理工作的领导。
二、各行要抓紧配备结算专管员工作,凡没有配齐的,年内限期配齐。结算专管员的配备要求和工作,职责,按总行建总发字(89)第176号文印发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结算专管员暂行规定》执行。
三、清理银行帐户工作,要在当地人民银行领导下进行,对应撤并的单位,要处理好债权债务关系。
对自筹基建资金的开户与管理,按总行建总函字(89)281号转发各行的国家计委、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审计署四家联合制发的《
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筹基建资金管理的补充规定》文件规定办理。
四、“通知”中规定了通过整顿清理实现结算秩序基本好转的五条标准,各分行在整顿清理工作结束后,按标准组织好验收工作,并写出书面报告逐级上报总行。对重大结算纠纷、违反结算纪律、结算案件的处理,要专题报告。
关于整顿结算秩序严肃结算纪律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连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亿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
几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银行结算业务大量增加,银行在改革结算、加强结算管理、改进柜面服务、加速结算资金周转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1990年,针对结算纪律松弛,结算秩序混乱和企业单位多头开户等问题,进行了结算纪律检查和帐户清理,对整顿金融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结算秩序混乱和多头开户并没有得到显著的改变,有不少银行仍从本行和局部利益出发,各行其是,各自为政,不执行统一的结算制度,违反规定,压票退票;偏袒一方,随意拒付;相互设卡,阻塞汇路;为套取资金,承兑和贴现商业汇票,造成纠纷或资金损失;内外勾结,利用结算盗取银行和客户资金等,严重损害了银行信誉,扰乱了金融秩序。为更好地发挥结算的作用,促进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进一步整顿结算秩序,严肃结算纪律。
通过整顿要求基本达到:(1)结算管理和结算基础工作都得到加强,结算制度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2)压票、随意退票和受理无理拒付得到有效纠正。(3)加快结算速度,同城最长不得超过次日,尽量提高票据当日抵用率;异地全国或省内通汇行之间,电汇最长不得超过3天,邮汇一般最长不得超过10天,对现有的在途资金量争取压缩20%,提高资金使用效益。(4)结算机构和人民员已设立和配备。(5)企业单位多头开立的帐户得到撤并。为了达到上述目标,实现结算秩序的基本好转,现就整顿结算秩序和清理单位多头开户通知如下:
一、加强人民银行对结算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的统一结算制度,各家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必须认真贯彻,严格执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不得自行修改和变更有关结算的各项规定。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需要对统一结算制度作出补充规定,制定单项办法,必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转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连市分行,必须根据统一的结算制度制定实施细则,保证统一结算制度的贯彻落实。
各级人民银行要切实加强对本辖结算工作的管理,检查各家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对结算制度贯彻落实和结算纪律执行情况。对未认真贯彻落实制度、结算纪律松弛的,要督促其加强管理。要对各专业银行制定的补充规定和自行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属于违背统一结算制度的,必须限期纠 ,明令取消。 要坚持原则,严格按照结算制度的规定,认真做好结算纠纷的协调和裁决。
各家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必须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切实加强本行的结算管理。不得因地方或本行利益违反结算制度,制定“土政策”和补充规定,干预银行结算和单位开户。不得以本系统另有规定为由,拒绝招待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处理决定。
二、实行结算管理工作责任制
各行要把结算秩序和整顿开户取得基本好转作为结算管理的重要任务和衡量各行管理工作水平的重要标准。要把结算管理工作摆上位置,纳入日程,有一名行长主管结算工作,经常抓,切实加强领导。各级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管理行的会计、稽核、监察部门要经常对所辖、所属银行以及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贯彻结算制度和招待结算纪律的情况进行检查、稽核。对目前已经发生的违章违纪行为和结算事故,要逐一抓紧查处和纠正。在城市,人民银行要进一步落实设立举报中心,建立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要实行奖惩制度,根据检查和稽核的情况,对结算工作成绩显著的银行和人员要表彰和奖励;对工作较差的,要批评教育,限期纠正;对管理混乱,结算纪律松弛,严重违章违纪的,要及时通报批评,并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经济和行政的责任。
三、加强结算基础工作
结算的基础工作直接反映的透视银行的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关系到银行的信誉,各行必须重视和加强结算的基础工作。
各行的管理行要帮助和督促所属基层银行普遍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和实行操作规程,将结算管理要求和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要加强对空白重要结算凭证的管理,严格实行印、押、证分管,建立健全各项登记簿,实行规范化管理。要加强培训,提高干部素质,使他们正确理解和掌握结算制度的各项规定,树立服务观念,加强结算服务,做到准确、及时、安全地办理结算,加快结算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实行考核评比制度,对结算差错事故、票据抵用率、查询查复、报表编报等要定期在全国和辖区内进行通报,对考核评比中成绩突出的,要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四、增强制度观念,严肃结算纪律
各行在办理和管理结算工作中,必须树立全局观点、制度观点,克服本位主义。要坚持原则,严格遵守制度。不得为了本行利益损害他行和社会利益压票、随意退票和拒绝受理客户、他行的正常结算业务。不得因银行之间的业务竞争放松管理和放弃制裁。办理托收承付结算,不得偏袒一方,受理无理拒付和自行拒付退票,拒付审查由会计部门负责,实行会计主管人员复审责任制;对逾期付款的,只要单位帐上有款,必须及时办理划款,不得拖延付款,并要按照规定计扣赔偿金。商业汇票在全国范围内只限于全国通汇行的银行机构办理承兑和贴现,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辖范围内只限于省辖通汇行的银行机构办理承兑和贴现,非银行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等不准办理商业汇票的承兑和贴现;银行要对企业单位的资信情况和汇票记载的内容加强审查,并查验购销合同,对资信较差、无商品交易和内容不完整的汇票,一律不得办理承兑和贴现;严禁利用商业汇票套取资金和进行其他违法活动;商业汇票一经承兑,承兑人负有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不得以交易纠分和本身承兑的责任拒绝支付票款。签发银行汇票必须符合要求,要将汇出汇款纳入汇差资金管理,及时调度,保证银行汇票的及时兑付;对未填明兑付行和跨系统的银行汇票,银行之间要加强合作,积极受理,不得相到推诿。
各行领导和其他部门要支持会计结算部门按照结算制度办理结算,不得违反制度干预正常结算业务。
五、清理多头帐户,严格开户管理
各级人民银行今年要把清理整顿帐户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继续抓好,要进一步组织各家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一业为主、适当交叉、尊重客户自愿的原则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0〕97号文的规定,对企业单位多头开户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已经清理的,要进行认真的复查;尚未清理或正在清理的,要积极行动,采取有效措施,抓紧清理。各专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负责摸清所属银行的开户情况,向人民银行提供开户清单,人民银行负责汇总核对,对多头开立帐户,要限期撤并。对基本帐户的归属有争议的,应通过有关银行协商解决;协商不了的,由人民银行裁定。为保证清理质量和加对帐户的管理,由当地人民银行核发总行统一制作的开许可证,确定在一家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帐户。
六、严格执行对违反银行结算制度的处罚
为严肃结算纪律,确保结算制度的贯彻和执行,对违反结算纪律的,要严格按照》
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各家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违反规定,压票、随意退票和受理无理拒付的,除按规定对客户赔偿外,应按结算金额对其处以每天万分之五的罚款;乱拉存款,为没有人民银行核发开户许可证的企业单位开立基本帐户的,要限期撤销,并对其处以1000-5000元罚款。同时建议所在单位对有关责任人扣发一个月奖金。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弄虚作假,签发空头银行汇票,办理空头汇款的,应负责追回垫付的资金,并对其按垫付金额每天处以万分之五罚款;向外签发未办汇款的汇款回单,为套取资金承兑或贴现商业汇票的,除根据责任负责损失的资金赔偿外,应对其处以1000-5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对有关责任人处以按本人月基本工资额20-80%的罚款,停发1-3个月奖金,并根据情节和造成的后果,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采取期骗手法,利用结算盗取客户和银行资金,以及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结算管理混乱,基础工作较差,结算纪律松弛以及拒绝执行人民银行的制度规定和处理决定的,人民银行对其发出警告通知,限期纠正。不顾警告,拒不纠正的,建议对该单位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处以按本人月基本工资额20-80%的罚款,停发1-3个月奖金,并建议给予行政处分。各级专业银行管理行和人民银行结算管理薄弱,不负责任,措施不力,所属、所辖金融机构违反结算纪律现象比较普遍的,除在全国或在辖区内通报批评外,还应追究单位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一定的经济和行政责任。
会计、稽核、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将各项处罚落到实处。对不处罚的,人民银行要报告上级行责令有关专业银行执行。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主动交纳罚没款项的,人民银行有权从其帐户中强行扣款。
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罚款,在利润留成的三项基金中支付,不得列入成本。
七、健全结算管理机构,充实结算人员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结算业务量增加,任务繁重,需要银行在结算管理上切实加强,从机构和人员上给予保证。按照银行结算新的任务和要求,同时为适应建立新的支付系统的需要,各级管理行都要健全结算管理机构,配备结算人员;基层银行要根据结算任务和业务量大小,配备和充实相应的具有一定业务素质的结算专管人员,负责结算的组织、宣传、协调和管理工作。
整顿结算秩序和清理帐户是今年银行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行要步调一致,组织力量,认真抓好这项工作。整顿清理基本结束后,要按照上述目标进行认真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向上级行写出验收报告,于今年年底之前上报总行。
各分行和专业银行总行要将本通知及时转发所属银行,并认真组织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