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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对原四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柯峰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的通知
柯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原四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经查,1996年原四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非独立销售公司的销售费用316.27万元,未按照1993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四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将销售费用计入当期损益,造成1996年虚增利润316.27万元。扣减15%所得税率,虚增净利润268.82万元。该行为构成《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 七十四 条所述的虚假陈述行为。原四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柯峰对此负有责任。经研究决定,对柯峰予以通报批评。 
 
 
2002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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