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原四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违反
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经查,1996年原四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属非独立销售公司的销售费用316.27万元,未按照1993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四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将销售费用计入当期损益,造成1996年虚增利润316.27万元。扣减15%所得税率,虚增净利润268.82万元。该行为构成《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
七十四 条所述的虚假陈述行为。原四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柯峰对此负有责任。经研究决定,对柯峰予以通报批评。
2002年2月26日